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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是天降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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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闪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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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的7月1日开始,行政许可法和出租车业两者始终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前者被关注,是因为它是那么重要的一部法律,从立法原则到对政府作为(行政许可)的种种规定都开拓了一种新风气——这种新风气将惠及整个社会,当然也包括出租车业。事实上,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某市的出租车司机即通过寻求行政许可法来诉求他们的利益。而后者被关注,一是因为这个行业目前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二是因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之的影响。

出租车司机这种新的维权形式形成了与行政许可法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我们可名之为:以善致善;即善的目的应当用善的手段来寻求。行政许可法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用国家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在一个具体行业里的作为必须是“善”的,而且在行政许可法里所规定的协调机制又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此具体行业里的利益冲突可以采用“善”的手段来解决。所谓“善”,指对社会而言成本较低。

我们可以看看,在这样一部“以善致善”的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究竟出租车业能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政府必然要转变思维。表面上,政府在出租车业左右为难的困局源于混乱和错误的行业政策目标;实质上是因为政府在出租车业的发展上不肯放权。可是,和权力对应的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把所有利益方的权力都抓在手上,那就必然要对所有利益方的利益负责。可是,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在出租车业这些利益方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的、相互矛盾的;政府又如何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诉求?

所以在行政许可法下,政府必然要改变思维。一个善的行业目标,应该让各方利益体凭着能力平等的博弈。所谓以善致善是也。不同政府思维下,行业产出将大为不同。这一点,对照北京市出租车业和温州市出租车业即知。温州市99年在出租车业的个体化改革,使得如今的温州市出租车业成为全国出租车业怨气最少的地方。不单如此,温州市的出租车业司机还自发组织一个志愿者服务车队,免费为社会服务。政府和出租车业的关系由此变得非常亲密:行业纠纷的减少和政府“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为社会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

其次,司机的维权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后尤为明显。在之前,由于缺乏判定政府行政许可合理和合法与否的依据,司机的维权只能限于非常无奈的集体请愿、罢运甚至绝望的自残等等。这些行为给当事人、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之高不言而喻。而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政府在出租车业所设立的行政许可是否为“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拷问。前一种维权,是在无“善”可依情况下的以“怨”报“怨”;而后一种维权,却是在以“善”致“善”的行政许可法下的“以直抱怨”。“以直抱怨”之“直”,就是在以善致善的行政许可法下社会公众包括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平等博弈。而这正是宪政之含义。此两种维权方式高下之分自不待言。

(作者系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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