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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抑制私人车万万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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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振华 2004-1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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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挤是大城市通常的城市病,解决这一问题单单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未必有效。可以设想,面对交通拥挤的既成事实,在经济状况许可的前提下,购买私家车可能是个体的理性选择,但是,更多的私家车必定又会加剧交通的紧张程度,这又进一步促使更多的个体必须使用私家车,如此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是博弈论中经典的“囚徒困境”。从个体理性出发却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 打破交通拥挤中的“囚徒困境”,必须依赖于更高一级的集体行动,政府力量的介入是具有合理性的。最近有报道,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特大城市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抑制私人机动交通工具对城市交通资源的过度使用。 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是以政府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但是,政府如何行动,是一个比政府是否应该采取行动更重要的问题。正如休谟早已指出过的,由应然推不出实然,政府应该采取行动并不等于政府的任何行动都是合理的。如政府在对交通的管制中,“抑制私人机动交通工具”就是一个荒唐的举措。 政府作为唯一的、具有采取强制性行动的合法性的庞然大物,其不当行为往往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恶果。为此,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适,必须以法治作为衡量准则。一般而言,政府管理社会通常使用的手段是制定规则,规则的实施能否契合既定的目标姑且存而不论,至少,规则必须是在一不确定的期限内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必须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会从某项规则中特别受益,也不容许任何人会从某项规则中特别受损,这是对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是否合理的最低考量标准。 依据这一原则,“抑制私人机动交通工具”是一个不具备合法性的措施。交通拥挤是谁造成的?是街上所有的出行者,包括走路的、骑自行车的、坐公交的、政府的公车、企业的公车以及私车,要缓解交通状况,必须是制定对所有的出行者都同样起作用的规则,即便从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来看,私车也无须为交通拥挤负全部责任,为何单单只限制对私车的使用呢?可以想见,若是这一政策实施了,公车的使用者必定从中受益、而私车的使用者却要为之付出代价,这种政策显然是不公平的,它侵犯了私车所有者的权利。 而且,即便是限制了私车,在长期内交通状况未必就能改善。可以想象,短期内交通状况暂时是可以得到缓解,但是,这势必激励更多的集体单位购置车辆,以充分占有政府禁止私车上街所创造的“租”,于是交通必然慢慢恶化,进而更多集体单位必然购买更多的车辆以应付开始拥挤的交通,终于交通又会越来越拥挤,进入新一轮的恶性循环,依旧走不出囚徒的困境。 (作者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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