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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把下级法院当作长不大的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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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 风 2004-1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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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的法官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类似于学术界的权威与普通学者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委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据专家透露,建议稿中明确提出一点:“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 各国的法院都有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之分,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低级法院与上级法院法院的关系,应当不同于行政系统内部中央、省、市、县、乡之间的关系。原因在于,尽管归根到底,法官的权威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通常仅是悬置不用的最终保障,而不是经常使用的强制工具。 在健全的法治秩序下,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官的裁决,不是因为恐惧于国家的强制力,而是因为信服法官的裁决本身。绝大多数人都具有大体正常的理智与情感,也具有基本的正义感,法官若能在其裁决中讲出一番合乎天理人情的道理,则具有正常理智及情感的当事人均会予以信服和执行,公平的旁观者也会对当事人形成执行的压力。 因此,法院能否讲出一番不仅令当事人、也令当事人的邻居、同胞心服口服的道理来,从根本上决定着法院是否真正具有权威。 因此,一个法官水平之高低、权威之高下,取决于他透过研究和观察所积累的司法的技艺理性。司法事务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法院更像一个研究机构,为法官进行理性的探究提供良好的条件。在法院内部,法官与庭长、院长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像一般行政机关内部干事处长、局长那样的关系,而更像大学里的院长与教授、讲师之间的关系。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关系,接近于名牌大学与地方普通学院之间的关系。高级法院的法官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类似于学术界的权威与普通学者之间的关系。 意大利政治学家布鲁诺·莱奥尼在其名著《自由与法律》一书中就再三指出,在共和国时代的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罗马法学家或普通法法官像是“科学家”。我们不可能想象,在这群探究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的科学家中间,司法权威的大小取决于其行政级别的高低。恰恰相反,上级法院之所以更有司法权威,仅仅因为,他们聚集了一群司法技艺更为高明的法官。人们之所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不是因为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有权力,而是因为,人们相信,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学识,也远离争议所发生的社会环境,摆脱利益之牵扯,因而,地位更为超然,从而有可能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裁决。人们相信的是法官的司法技艺,而不是法院的行政级别。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法院管理制度是存在缺陷的。在日常工作中,不管是法院,还是其它党政领导,也确实将法官视为一般行政官员,认为法官的业务跟一般行政管理业务没有区别。而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有点类似于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这样的制度,将司法的权威与行政级别捆绑在一起,从而将强烈的权力观念引入到理性的事业中,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样的观念,当然会妨碍法治秩序的建立。 (作者系九鼎公共事物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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