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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玫瑰‘姘头’一说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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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石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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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指数:★★★★★★★

经典原因

①原告系“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

②原告与一时成为舆论焦点的“刘涌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③原中院副院长与黑社会头子的“姘头”之说。

④被告愿负来稿审查之责,但拒绝索赔要求。

出场律师:阎如玉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青年报社的聘请,指派阎如玉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新闻回放

“慕马案”中落马的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不甘被媒体称作黑社会头子刘涌“姘头”,继诉辽宁《半岛晨报》胜诉后,2004年7月在狱中将《中国青年报》诉上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1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第七版“法治社会”栏目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焦玫瑰认为,《中国青年报》以“姘头”这一侮辱性语言及完全违背事实的行文,构成了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焦玫瑰称此文刊登之初自己并不知道,直到2002年10月,自己诉辽宁《半岛晨报》侵害名誉权一案审理时,《半岛晨报》披露其侵权行为是摘自全国发行的大型报刊时,才知道是《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上述侵权文章。此后,焦玫瑰曾委托其姐与《中国青年报》进行交涉,又于去年8月22日写书面材料向被告主张权利,但《中国青年报》置之不理,不予答复。为此焦玫瑰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因焦玫瑰代理律师的调解意见和其诉讼请求一样,遭到中青报律师反对,法官认为调解失败,宣布将择日宣判。

据悉,焦玫瑰为讨回自己的名誉此后还将继续起诉其他相关媒体。

庭审辩论

“姘头”一说在社会上已广泛传播

原告:《中国青年报》在2001年8月31日发表了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是刘涌的‘姘头’。”文章中四次用“姘头”,违背事实,构成了对焦玫瑰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简称“徐文”)不是被告记者撰写的,而是投稿人徐迅雷(浙江省的一位自由撰稿人)撰写、向被告投稿,由被告发表的,并非新闻报道,而属于读者对某一社会事件的评论。“徐文”中涉及到原告与沈阳黑社会人物刘涌(已执行死刑)的特殊关系,特别是其中有几处引用了“姘头”一词。在该文发表之前近半年的时间,全国各地许多媒体已有同样内容的报道,称原告与沈阳黑社会人物刘涌存在“姘头”关系,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当时存在着如此诸多的同类内容新闻报道,路人皆知,“徐文”作者系主要从事社会时事评论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只是在文中转引了“姘头”关系这样的内容,并非作者凭空杜撰。

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源于自身劣迹

原告:不管中青报有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两份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证实,焦玫瑰在看到说她是“姘头”的报道后很恼怒、气得手直哆嗦,拒绝吃饭,当晚就写了一封信要求给当地检察院。同住的人还反映焦玫瑰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因此,被告除公开赔礼道歉外,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公民的名誉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公民的名誉,也就是社会各方面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其评价高低褒贬,主要取决于该人自身的言行、品德表现。被告并不否认“徐文”中“姘头”一词的使用,有可能对原告的正当名誉构成一定损害,但必须客观地指出:

第一、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要源于其自身多种犯罪的劣迹,也就是咎由自取,原告由一名经党和国家培养教育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的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并成为媒体重点曝光抨击的典型案例,其个人的社会评价肯定一落千丈。当时国内主要媒体都对原告涉嫌受贿、贪污犯罪的主要案情作了报道。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一时家喻户晓,在此情况下,很难讲原告还能维持哪怕是基本尚可的社会评价,这应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在被告刊登“徐文”之前,已有许多家媒体相继作出同样内容的报道,“姘头”一说在本案文章发表之前的半年时间内,其他许多媒体早有报道,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在社会上广为传播,这是路人皆知、无须举证的客观事实。

第三、在法庭调查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是由于被告刊登“徐文”才导致社会上广为传播原告“姘头”一说,也不能证明由此导致原告名誉如何严重受损。原告代理人极力渲染、慷慨陈词的所谓“顿时国内外反响强烈”亦无一证可举。原告代理人在宣读原告本人的自述时,则故意混淆对象、主体,将原告对2001年4月初刊登同样内容的《丹东日报》的愤怒、不满归于对本案被告,十分错误。更何况原告看到《丹东日报》刊登的“姘头”一词后,极为恼怒,甚至“想到自杀”。她于2001年4月通过看守所对《丹东日报》提出异议、投诉后,《丹东日报》至今也未对此作出任何更正、声明,否定该内容的真实性。如此关键的法律问题,原告代理人在回答此问题时却作答“不清楚”,着实令人费解。

辩词实录

稿件审查之责应有限度

被告的编辑人员在审稿时对这种已长时间经各种媒体频频报道的社会消息不可能再做细致的、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性的逐一审核,尽管被告承认本单位的编辑人员审稿工作做得尚不严谨、对此投稿的内容疏于细查,有待提高业务水平,但毕竟与原告诉称的故意侵权性质截然不同。而被告的编辑作为媒体工作者,也不可能掌握原告与刘涌“姘头”关系的一手证据资料,对来稿进行审核。

倘若此情节真的属于失实,被告负有疏于来稿审查之责任,被告愿意在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后,经法院准予,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更正。无论本案结果如何,这也是对被告编辑工作敲响的一次警钟,报社编辑工作的严谨性、严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但是,若证实此情节失实,鉴于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应首先由这一报道内容的始发表者或称为新闻源头核实(需要重申:被告在法庭调查中的举证,只是证明在“徐文”刊登之前近半年的时间,全国各地许多媒体已有同样内容报道的客观事实,不是证明此证就是新闻源头)予以甄别,作为引用者,不可能也不应要求其对引用的每一句内容都掌握第一手证据资料。

因此,现在原告将其社会评价降低特别是诸多媒体披露其与刘涌存在某种不正当关系的责任全部强加于中国青年报社,显然违背事实,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被告不能同意原告提出的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请求。

总之,被告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合议庭依法予以驳回。

特别链接

2003年,焦玫瑰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

“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最高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显示,1999年刘涌连打带砸抢占了中街大药房,但原承租人拥有那块地皮的使用权,便告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在焦玫瑰的关照下,立案厅未予立案,后又按照刘涌的要求把案子转到区法院审理,直至对方败诉。刘涌为了表示感谢,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700元的4个拼图凳子、1面镜子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1部、美元两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目前,焦玫瑰被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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