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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淑琴:“我有五组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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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4-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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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者稀稀落落11月23日,历时4年,夏淑琴对日精神损害索赔案终于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因为这是第一次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进行对日诉讼,所以此次开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3日上午8点,记者来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第一审判大厅。据该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参加旁听只需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即可。 9点钟,审判长宣布准时开庭后,旁听席上只有稀稀落落的四五十人,而且很多是记者。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的张连红博士对记者说:“现在有一部分南京人对那个历史惨剧淡漠了。还有一部分人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即严重的排日抗日情绪。” “这是侵权行为”1937年12月13日,日军侵入南京城后,夏淑琴全家祖孙九口人中七口惨遭日军杀害,时年七岁的夏淑琴在身中三刀后,因昏死过去而与四岁的妹妹幸免于难。夏家悲惨的经历被著名的《拉贝日记》记载下,战后还作为证据用于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上。 1998年12月,日本展社株式会社出版了日本自由历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编著的《对南京大屠杀大疑问》一书。松村俊夫在书中称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的“假证人”,还说“此夏淑琴并非当年那个小女孩”、“只是被特意培育成那样”等等。日本另一右翼作者、日本亚细亚大学教养部教授东中野修道与松村俊夫也在其写的《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一书中,对夏淑琴这位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见证人予以否定。 今年已经75岁的夏淑琴老人认为这是对她名誉权的侵害和对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2004年6月,夏淑琴向南京玄武区法院正式提出诉讼,要求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立即停止对她的侵害行为,在中日两国各主要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80万元。2004年9月15日、16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作者松村俊夫等人侵害名誉权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证据交换。日本被告方均未到庭。 据了解,11月23日夏淑琴诉松村俊夫案的审理,玄武区法院派出强大阵容组成了合议庭,由法院副院长郭强任审判长,民事第一审判庭副庭长高炜和汤雷为审判员。 原告的五组证据在法庭上,原告共出示了五大类证据: 由被告所著《南京大屠杀大疑问》涉案章节为主组成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组证据,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书(1947年4月26日,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外籍人士证言》中收录的马吉和贝茨的记载、《拉贝日记》中的记载、1984年对王芝如(夏淑琴的舅母)的调查笔录、对哈梦鹤(夏家南京大屠杀期间的房主)、记录片《马吉的见证》片段,证明1937年12月13日,在中华门内新路口5号发生了一起屠杀案件,11人被杀害,2人幸存。 第三组证据,夏淑琴亲属的关系图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当时,夏淑琴家被杀的家人分别是她的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大姐、二姐、最小的妹妹。 第四组证据,《丧钟为谁而鸣》的片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判决、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书、《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外籍人士证言》中对马吉和贝茨的记载、《马吉的日记》中的记载、贝茨写给友人的信、马吉在远东国际法庭上的证言、《拉贝日记》中的记载,证明原告是这次屠杀事件的幸存者之一。 另外,有关专家的意见构成第五组证据。开庭从上午9点一直进行到下午2点,五组证据的列举完毕。 两被告都未出庭被告松村俊夫和第二被告日本展社株式会社未到庭,也未指派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次审理实际上是缺席审理。法庭在进行初步评议后,决定择日判决。 庭审结束后,有关专家表示,结合李秀英案件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情况,即使被告缺席,也不影响案件的胜诉。 同时,他们也提出了质疑,即李秀英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时,除了被告松村俊夫和日本展社株式会社外,还有《对南京大屠杀大疑问》一书的出版商,这次却没有提到《对南京大屠杀大疑问》和《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的出版商。(相关报道见1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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