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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到底多大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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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桦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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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下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一读)和近期地方上接二连三发生的警察滥用权力案件,使得“警察权”再度成为吸引公众眼球的高曝光率名词。

对于警察的功过无论怎样评说,其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方面发挥的独特功能是无法否认的。在人群庞杂、利益分殊、冲突频仍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安全和秩序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警察的作用是难以替代的。不过,事实表明警察权太大也不好,因为它会形成一种特权,并反过来损害人们的安全与自由权利,譬如执法犯法,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出示证件,随意侵入公民私宅,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施处罚等,都是民众深恶痛绝的。2003 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以至有学者痛陈“警察权的膨胀是现在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

于是就产生出“警察权多大合适”的问题。对警察行使的检查权、拘留权、逮捕权、搜查权、佩备与使用枪支的权力等等,要不要加以限制、怎样加以限制以及限制的边界在哪。

那种把警察当成国家机器或者统治工具的思维是违背时代潮流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产物。普遍人权得以保障的前提就是警察权的正当行使,如果警察权不正当行使,就容易产生侵犯人权的现象。从近代宪政发展的历程看,关于人权的保障,实质上就是一部反对司法专横和行政权力滥用的历史,是从制度上防止人权被侵犯、争取正当程序保障的历史。这就要求警察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注入现代法治的理念,体现出政治文明的精神。而在强化现代法治意识当中,注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则是一个核心的理念。

在警务部门强调“警民共建,警民一家”的同时,不应忘记“警察”( police )一词其实就有“统治管辖”之意,而这种统治管辖所依靠的,决不仅是政府的权威,更为根本的是关怀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警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社会监督和法治之下,惟其如此,警察权才是正当的与合法的,社会才能保持和谐与安定。

根据宪政理论,警察权如同一切公权力一样,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必然会无限膨胀,逐步走向腐败,危及公民权利。应当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警察权多大合适亦即警察权的边界只能由法律厘定。对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对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

(作者系哈佛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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