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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制定违背宪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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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渔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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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全国人大近日开始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律增添了十多种受罚行为,其中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已经有法学家对此提出质疑和异议,有人认为,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而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尽量限制对人身自由的处罚;还有人认为,静坐是示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草案中规定“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要处以拘留”,这样不利于树立人民政府的形象。

可以理解,新增处罚条款是有现实针对性的。近年来,全国各地许多上访群众因为问题无法解决,于是采取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等方法,以期引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注意,达到上级领导关注、干预的目的。应该说,这未见得是争取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更应该说,尽管有关机关和治安部门对此不胜其烦、深感头痛,但想用修改、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方式取缔此类事件,杜绝此类现象,决不是好办法。因为,这样的规定明显、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条规、政策只能符合宪法,体现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决不能违背宪法。从表面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使得警方驱散、拘留静坐群众有了法律根据,但从实质上说,从根本上说,任何与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相背离的行为,都不可能是合法的。

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我们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国家机关可以通过制订法律的方式创造权力,也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取消权利,但是从法治的观点看,立法活动本身既不能产生权力,也不能取消权利,只能对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或限制的权力作进一步的、具体、细化的规定和阐释,立法行动本身必须遵守和符合宪法,否则,它对权利的取消是无效的,它所赋予的权力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现在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剥夺了公民在某种情况下以某种方式行使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赋予警察实施这种剥夺的权力,它直接违反了《立法法》,这方面的内容不应该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得到保留。

造法是简单、方便的,它使我们便宜行事而于法有据。但不顾宪法规定任意造法却是短视的、危险的,它使我们为了方便而忽视宪法的威严。古今中外的历史业已证明,宪法形同虚设和实施非法之法,比一项项具体的违法行为危害更甚,更难救治。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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