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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状可以“自动化”解决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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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 风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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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合法地设立的法院,才有权利根据法律来决定,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应予以限制或剥夺。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透露说,今年1至10月,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加上去年底未纠正的2187人,共有7064人遭遇了超期羁押。不过,大部分人已经摆脱了这种状态,到目前为止,还有289人被超期羁押。

这是一个很大的成就,但这种状态能否长期保持?人们不能不有所怀疑。从1987年至2001年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清理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达20多份。但到去年年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却依然清理出数万超期羁押。今年在清理运动中依然能够增加数千,也令人触目惊心。既然能够“边清边超”,如何避免“清完又超”?

这种清理与不断反复,其实不能理解。第一,各个具有羁押权的部门倾向于制造超期羁押,因为,超期羁押可以使他们有更多机会搜集自己所需要的证据;而在目前的体制中,缺乏防止制造超期羁押的自动反应机制。只能等待问题积累得很严重的时候,由上面施加压力,各部门才会自查自纠。而上面不可能总是关注到这个问题,因而,清理超期羁押必然是运动式的。

需要重新寻找解决超期羁押的机制。让我们回到问题的本原:防止和解决超期羁押,谁最有积极性?当然是被羁押人。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首先需要让被羁押人有机会启动某种机制,使自己不被超期羁押。

目前,被羁押人也不是没有机会去申请解除对自己的不合理羁押,但他只能去找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这是不合常理的。他已经作出了羁押和超期羁押的决定,怎么可以指望它自己纠正?

因此,要防止超期羁押,需要让被羁押人到第三者那里去申诉。也即羁押人自己提出要求,但不是对羁押机关,而是对第三者提出要求,由这个第三者对他是否该继续被羁押作出判断。

这个第三者,最好是法院。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合法地设立的法院,才有权利根据法律来决定,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应予以限制或剥夺。而羁押显然涉及到个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防止超期羁押、非法羁押的有效办法就是,当一个人遭遇任何国家机关基于任何理由的逮捕、拘禁及其它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尤其是在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羁押期限时,可以请求法院来决定,自己是否应该遭受羁押。

这就是很多国家已经实行的“人身保护状”制度。被羁押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状,接到此状,羁押机关即应将被羁押人提至法庭。法官如发现该人是被冤屈的,就当庭释放;即使他有犯罪嫌疑,也应尽快安排审理,或者准许他保释,而不得继续羁押。

这样的制度有三个好处:第一,被羁押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可以主动地启动保护他自己人身自由的程序;第二,这个程序是由独立于羁押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主持的,它的地位相对公正一些,从而可以抑制不合理、不合法的羁押;第三,也是最大的好处,每个人都知道,哪个机关对于自己的人身自由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被羁押人如果自己觉得遭到了不合理的羁押,立刻就可以去找法院而不用到处乱跑。

这样,被羁押人和法院就很自然地承担起了日常性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责任:只要被羁押人觉得自己受到了冤屈,就可以到法院启动解决程序。这样,不合理的羁押出现一个立刻被解决一个,而不会一直积累下去。

(作者系九鼎公共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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