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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规出台安装“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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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 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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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一条规定,政府“红头文件”在出台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办的审查。安徽省法制办官员表示,这一由法制办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的制度,等于在“红头文件”出台前设立了一道安全阀门。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这确实是一项可取的制度。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违反宪法,法规违反法律,红头文件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事情,时有发生。

要建设法治政府,就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阻止这样的法规和政策发生效力。对此,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事前的审查,一种是事后的审查。事后的审查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地方通过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规和政令。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几乎没有行使过这种权力。另一种是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能对法规、政策本身进行审查。因此,即使人们普遍地觉得某项法规、政策显著地不合理,似乎也没有办法将其废止。

面对这种事后审查的制度性缺失,事前的审查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地方性法规来说,还有一定程度的事前审查。大多数法规是由对应的行政部门主持起草的,再经过人大审议通过。人大本身的审议可以消除部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对于这部分完全由行政机构制定的政策、政令,需要建立一个从政策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目前各级政府普遍设立的法制办可以承担起这个责任。将提交人大讨论的法规,固然需要经过法制办审查,即便是一般红头文件,甚至具体政策,均需事先由法制办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予以合法性审查。事实上,这一机制是有经验可以借鉴的,这就是日本内阁中的法制局。这是行政系统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防错机制。它固然可能降低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效率,但却可以增加政策的合法性,从而使民众心悦诚服地执行之,这反过来能够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作者系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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