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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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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忠 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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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为防女生谎称例假逃避献血,强令女生脱衣检查事件正成为不应有的热点。

从性质上讲,首都师范大学强令女生脱衣检查是对人的身体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涉及的是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指的是任何人不仅有权以物质、精神和法律的形式存在,而且有权得到对其特殊的、个人的本性、身体、名誉和声誉的尊重。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不过,对这种权利的干预必须服务于正当合理的目的,而且干预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根据以上分析,强令女生脱衣侵犯了女生的隐私权,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这项措施的目的,即防止女生逃避献血,不具有正当性,因为根据献血法,献血出于公民的自愿,不得强迫;二是,脱衣检查是对女生的身体隐私的最严重侵犯,远高于献血的重要性,尽管献血对当下的中国来说也是极其必需的。康德曾说过,人是主体和目的,不是客体和工具。换言之,人是天地间最可珍贵的,具有最高的价值;我们的一切制度和行动,都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如果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违背个人的自愿,不适当地、不合理地干预个人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是在把个人当工具而不是目的对待。强令女生脱衣,是对人的尊严的粗暴践踏,是对女生作为一个人的极度漠视。

如果我们单单把违反人权的帽子扣在学校的头上,也是不公正的。据报载,学校之所以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强令学生献血,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献血指标。历史经验表明,以带“指标”的方式实现某一目标,极有可能把个人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这起事件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是,每一个政府机构都应以人权作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必须考虑到该项政策是否会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有,必须重新反思政府的利益是否重于个人的利益。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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