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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剥夺了公民的“适当住房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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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振华 2004-1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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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中国房地产业是否存在泡沫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两种截然对立的看法是:有论者指出,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泡沫严重是不争的事实;业内“大腕”与行业主管部门高调回应,房地产市场没有泡沫、市场是“健康”的、“现阶段房价下跌不一定就是好事”云云。 泡沫的有无是很难判定的,甚至何谓“泡沫”在经济学上也没有被严格地定义过,相信争论双方都可以找出足够多的理由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在对市场态势进行价值判断时,首先要回答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目的是什么?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是为了“经济发展”本身,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必须要明确的是,发展房地产业的目的不是“市场健康”、不是市场有无“泡沫”,其终极目的是满足“人”的住房需求。就此而论,仅仅讨论市场有无泡沫,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发展房地产业的目的应该是“居者有其屋”。 在国际社会,“适当住房人权”早就被公认为重要的基本人权,适当住房权在如《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得到明确承认。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家,《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确立住房权规范的法律文本固然并没有要求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华屋豪宅,但是诸如租地使用权的保障、可负担的住房、大众参与对住房资源的控制、有可居住的适当住房等等都是住房权的题中之意。在中国,适当住房权最终须落实到“居者有其屋”,具体须表现为平均房价在居民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在中国的转型阶段,房价总体偏高或许有诸多复杂的原因,但是类似于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高耸入云的房价水平,显然已大大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可视之为是损害了居民的适当住房权。 要真正落实居民的住房权,具体就是表现在能够让居民买得起房,问题是什么价格才是居民承受得起得价格呢?就算是政府改变了调控思路,加大土地供应量、推行“饱和供地”,房价畸高的问题是不是就可以解决了?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没有人知道市场的均衡点在哪里。哈耶克有一个洞见,在知识分立的社会里,在不存在全知全能的统治者的情况下,市场是一个价格发现的过程,只要没有垄断势力存在,市场过程形成的价格就是合理的价格。因此,落实住房权的要义就在于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独家垄断,让市场对价格的调节功能真正实现,容许居民在符合市政规划的前提下自购土地自建住房,形成充分竞争的土地供给市场,是比认定泡沫的有无为重要的事情。 (作者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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