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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红头文件“吹黑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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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 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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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1月5日天津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教卫工委、市教委、市文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组织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大中小学生等观看某部电影。这类事情好像屡见不鲜。例如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部门上月以“下发文件”的方式,组织全市80多万中小学生自费观看一部名为《时差7小时》的电影。

花开两枝,这样的事情,可以做两种截然相反的视点,一种是假公济私,当局要公民为一部电影买单,这是剥夺财产权的一种隐蔽手段;另一种说法是公民强制掏钱看电影受教育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非常正当的。

其实这两种视点是硬币的两个面,这个硬币就是财产私有权。前一种拿深圳一事说明,媒体进一步发现,不仅这部电影的原著、编剧、主演,都是主管深圳宣传文化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李意珍的女儿李倩妮,而且电影的主要投资方也是李意珍夫人和女儿名下的公司,很明显这是政府帮助干部子弟经商,滥用国家征收权力谋取私利。这里还需要要说明为什么说后一种辩护也是不成立的,同样是侵犯了私有财产权。如果是政府要公民接受教育,就应该免费,不可能超越个人和公共的界限,强制公民自己掏钱。如果不是自愿,而是以国家权威实行强制,这就构成了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里是否是强迫变得关键,决定了事情的性质是否属于侵犯财产权。

假定观看电影而受到教育是一种公共利益,这里到底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交叉重叠,还是让商业利益披上合法外衣,混淆成了公共利益?电影制片人认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通过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自己挣大钱的同时,也成就政府部门的政绩。而政府部门一分钱未花,借鸡生蛋,借船出海,完成了教育任务,这似乎是双赢的局面,何乐而不为?但“似乎”仅仅是“似乎”,这仅仅是错觉,因为这种双赢的是建立在公民吃亏的基础上,而不是三赢的基础上。

就像土地征用,如果是公共利益,就不构成侵犯财产权。在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公理: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能“直接”享受的利益,才属于公共利益。深圳和天津有关部门的做法不是让全体社会成员直接享受了利益,而是支付了成本。即使存在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交叉的情形,也必须首先认定为商业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社会大众只能间接受益。电影制片人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就是间接受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能动用国家公器,例如建设“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可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仍属于商业目的,而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纠缠不清产生了很多问题。城市开发中的土地拆迁就属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正是在于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和商业目的,导致征收制度被滥用于商业开发。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纠缠不清很容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已经变得多元,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尚且需要“亲兄弟明算账”,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法律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政府部门不能用红头文件“吹黑哨”。毫无疑问,深圳和天津有关部门的做法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系知名宪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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