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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奋斗不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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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曹芃 2004-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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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但根据民国时期的相关资料,实际上孙中山并未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没有充分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 孙中山没有参与约法的制订孙中山于1911年12月29日被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元月28日参议院成立后,准备修改大纲。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具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共分七章,都五十条,由孙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参考编订。约法列举了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了总统得单独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及与外国宣战、媾和无须经参议院之同意,并得发布同法律之教令。 孙中山所提草案,总统权力比临时约法规定权力大。据史料记载和比较,可以确定:孙中山曾代表政府向参议院提出过约法草案;孙案没有被接受;孙案增加了大纲规定的总统职权,而不是削弱它;约法定案间接吸取了孙案的意见,增加了总统的某些职权;比较孙案和大纲,孙中山没有削弱总统法定职权从而达到限制袁世凯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约法,来标志民国,并监督袁世凯。 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孙中山曾明确表示,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的:“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政府的五项治权要受国民的四项政权制约,国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和复决权。这种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完美结合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宪法。但是临时约法既没有详细地、彻底地规定国民的政权,也没有贯彻他的五权分立思想。 孙中山曾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孙中山对约法为什么要承认并且支持?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对于这样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孙中山为什么为之奋斗不息?甚至作为斗争的旗帜?他自己有一个说法:“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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