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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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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四大新意
新意之一:新法适用于所有企业。

新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将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依法设立的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使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以改变原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破产无法可依的现状。

新意之二:增设破产重整制度。

草案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草案限定重整只适用于法人企业,不适用于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新意之三: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中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所有财产。“管理人”可由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避免了由一些非专业人士操作资产监护和清算、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

新意之四:增加防止欺诈破产的具体规定。

草案增加了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损害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具体措施。

难破之题:金融企业、个人

“金融企业、自然人是否适用破产法”可以说是破产法起草中争议较大的议题。特别是金融企业破产问题。

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破产具有很多特殊性,国务院已经出台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这类企业的破产问题,将在该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进行立法。为此,草案第160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不适用本法的规定”。银行和金融企业破产在一般程序上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但涉及到商业银行破产中,特殊问题“适用有关的规定”。

保护职工权益: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草案二审稿在其第127条中,明确认定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即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而在过去近20年期间,我国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列为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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