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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的困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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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月 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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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安徽省淮南市每年征收污水处理费600万元,只占到污水处理运行所需资金的15%。

■河北泊头市,一些非重点企业、饮食行业排污费征收率为80%;建材、铸造行业的排污费征收率仅为70%。

沈阳市区停缴污水排污费

沈阳市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但不少老百姓和企业对此深表不满,甚至为此上告到国家审计署。

11月5日,沈阳市环保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且颇具争议的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及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收取问题,向市民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沈阳市此次污水处理费用上调,将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性服务业由0.20元/吨调整到0.70元/吨,每吨涨了0.5元钱。但沈阳市在调高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原来对工业企业征收的城市管网费和污水排污费(0.33元/吨)。

对于排放污水没有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如目前沈阳市的苏家屯、辽中、新民等偏远县区,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要继续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单纯超标收费不利于控制排污

西方的“排污收费制度”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于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发布。

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征收排污费594亿元,其中374亿元用于35万个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220亿元用于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

但是,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原来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诸如与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关于排污收费的规定相冲突;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取和使用的规定与新的收费体制不一致;收费对象过于狭窄等,暴露出很多弊端。

为此,我国于去年出台了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与原来的排污费征收规定相比,当时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总量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等方面。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一些地方排污费标准低以及征收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安徽省淮南市为例,淮南市目前征收污水处理费仅按规定的居民用水0.6元/吨,工业用水0.7元/吨,经营性用水1.0元/吨半价收取,既便如此,也只能达到供水总量的39%,每年仅收取600万元,只占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还贷每年所需资金3900万元的15%,远远达不到所需水平。河北泊头市也面临相同窘境。

一些环保界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单纯的超标收费根本不能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收取和使用的规定与收支两条线、收缴相分离的收费体制是相悖的,而且在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监督规范,导致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现行的单因子收费也不利于环保。

按三项最高污染物之和计收排污费

很多地方政府根据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对于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沈阳市实施的就是这个办法。

原有的排污收费计征办法是对某一个排放口的各项超标污染物按其浓度进行分别计算,取其收费额最高的一项作为该排放口的收费依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单因子收费方法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污染物的排放。因为大多情况下,企业排放的多种污染物中,不同因子的收费额度没有显著的差别,因此便会出现排放多种污染物因子,但只缴纳其中一种因子排污费的不合理现象。合理的计征办法应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别计算,取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三项之和作为污水排污费或废气排污费的收费依据,这就是业内常说的多因子收费办法,按此收费,废渣、噪声征收标准分别都要比原标准有所提高。

企业排污费最终要由消费者买单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环境数据统计,2003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460.0亿吨,比上年增加4.7%。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上年减少2.4%。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亿吨,比上年增加6.2%。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比上年增加17.1%。危险废物排放量比上年减少83.5%。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2158.7万吨,比上年增加12.0%。烟尘排放量1048.7万吨,比上年增加3.6%。工业粉尘排放量比上年增加8.5%。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2003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年。钢铁、电解铝、水泥等9种重要工业原材料生产量大幅增长,电力、煤炭等能源供不应求。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环境造成重大压力。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特别是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一改近几年逐年下降的趋势,呈现较大幅度的反弹。

以电力行业为例,加大对电力行业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就意味着电力企业从此将受到污染治理控制成本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对燃煤电厂来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也是不得已中的必然。

事实上,政府应该在有偿使用环保资金形式下,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诱导排污者进行污染治理,如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污染成果显著者,在贷款利率、还贷条件以及折旧等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还可以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应优先向实行清洁生产的单位提供贷款资金等优惠机制。这样既保证补助资金的合理支配,又提高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国家加大了对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减少了排污者的排污行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是有目共睹的。排污费的征收相应的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排污费的大部分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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