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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问责怎能“批量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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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书君 2004-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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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辽宁近日召开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今后各煤矿特别是国有统配煤矿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都要撤掉一批领导干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长、主管局长必须引咎辞职。 但是,笔者认为这个规定过于简单和武断。从简单处理到“批量处理”,这种“大落大起”其实也是在走一个极端。 首先,“必须处理”合理吗?发生死亡事故就一定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吗?煤矿本来就是高危之处,发生事故很常见,并非都是因为领导的失职、渎职等原因,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是有的,怎能一概而论?如果领导干部确实尽职尽责的,或者是正常工伤死亡的,可以赔偿,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一定的处理,但不一定非要撤职。 其次,一定要“撤掉一批”吗?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就一定是一批人的责任吗?如果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人的责任呢?这样扩大化的处理,不但过于简单,还可能使真正有责任的领导逃脱。以往就有很多类似的事故:一个或几个最关键的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而那些“底下”的所谓“直接领导”则成了挡箭牌。这在其它各类案件中也时有发生。 树不倒而只让猢狲散,之后,猢狲可能还会回到树上。 总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严格地分清事故的情况和发生的原因,该处理的必须处理,该处理多少就处理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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