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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分开私德和公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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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永苗 2004-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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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有一个公德和私德之分,一个人没有违背公德,就不应该接受社会的遣责。回到私人空间,贵为国家总统也只能接受道德遣责,而不是法律制裁。 据复旦大学纪委透露,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陆德明嫖娼系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派出所当场抓获曾被依法留置。陆德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复旦大学的形象,因此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陆德明不再担任经济学院院长;不能再从事教学活动,取消其教授资格3年。此后,陆德明提出辞去经济学院院长一职。 陆德明嫖娼接受了《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但是为什么不能再从事教学活动,或要辞去经济学院院长?一直以来,在私德上有亏的,会连累到其公共职务,这好像是理所当然的,大家都忘记了这是为什么,或者有没有必要。 为人师表,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且是以身作则做道德楷模。古代称之为“师德”。但到了现代社会,《教师法》应该不应该把这种师德用法律规定下来。如果要,也就是说,如果教师不能以身作则,就不是教师了。这就难办了,人无完人,肯定有很多教师有这样那样的道德缺陷,那么他们是不是应该授予教师资格,一旦发现有些瑕疵,是不是就要按照规定开除出教师队伍?这样很多教师要失业,而且沿着这样的逻辑下去,还要搞教师道德年检,发现毛病就开除。 陆德明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角色。对于复旦经济学院来说,他是院长;对于复旦学子,他是老师;对于他的妻子来说,他是在性方面有忠贞义务的丈夫。一个人只有违背了法律义务,才是要接受惩罚的,那么陆德明对妻子以外的人来说,虽然有道德上的义务,但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忠贞义务,可见并不能因为陆德明嫖娼而社会给予法律上的处罚,当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似乎符合情理。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有一个公德和私德之分,一个人没有违背公德,就不应该接受社会的惩罚。美国对前总统克林顿在“拉链门”的姿态就非常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回到私人空间里,贵为国家总统也只能接受道德谴责,而不是法律制裁(克林顿遭弹劾是因为作伪证)。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从德国哲学家康德以来,普遍的共识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是法治的要求,两者调整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如果道德占领了法律的领地,或者法律占领了道德的领地,都会造成社会结构的混乱。 如果因为私德要连累公共职务,认为一个人的各种社会角色是牵扯在一起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那么这是不是说,陆德明可以用院长的角色为自己老婆、孩子谋私?既然一个人的家庭角色要为社会角色承担额外的义务,那么是不是可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社会角色中获益? 我在这里不是为陆德明叫屈,而是认为应该适当划分公德和私德。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因私德原因而开除公职或者其它法律处分在已有的法律上是理不直气不壮的。例如前些年出现的律师嫖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事件,律师法没有明文规定,但留下了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其他情形”被利用起来。这样的条款总是引起争议,如果用道德和法律分离的法律原则进行剖析,就知道这样的处罚是站不住脚的。 陆德明的遭遇令我想起蔡元培在近代所聘请的那些大学者,例如辜鸿铭、刘师培。蔡元培作为一个伟大教育家,已经知道了私德和公德分开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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