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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社会学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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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卉娟 2004-11-04  
往日早报

是什么导致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在具体研究中各执一端?视角与选择方向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关联?我们会看到一个新的“巧合”:社会学者假设“法”作为规则与社会发生关系,最后试图强调的都是“法”的不稳定性。

法律是否只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如何推动法学家与社会学家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如何实现国内法律社会学研究与国外研究的对话与互相促进,成为研究者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理解中国法治化进程以及前景的关键之一。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持召开了“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正是这次国际研讨会的论文集粹。当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同时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我们甚至可能尝试比当事人看到更多,想到更多,然后收获更多。

从中我们会发现很有趣的一点:法律作为“规则”,研究者全部是社会学家;法学家的研究全部建立在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方式”这一前提之上。

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国内社会学家与法学家对于“法”意味着什么似乎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法究竟是一种规则,还是一种社会控制技术?当然很可能两者都是,但如果进一步追问,是什么导致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在具体研究中各执一端?视角与选择方向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关联?带着这个问题细细地阅读相关的四篇论文,我们会看到一个新的“巧合”:社会学者假设“法”作为规则与社会发生关系,最后试图强调的都是“法”的不稳定性。一旦进入实际生活世界,规则就面临着如何使自己行动化的问题。在韩恒与张静的文章当中,规则事实上都并不具备充分的能力,因此只能以变化多端的姿态加入社会秩序的构造。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可以在这个构造过程中得以呈现。相比之下,假设“法”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两位法学家,却都或隐或显地强调着“法”的强势力量。强世功以“治理”为关键词,试图对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作出一定的回应,字里行间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对于法律不断治理化的忧虑。调解制度虽然出现在作为规则的“法”系统之外,但在强世功看来,这丝毫不能改变调解作为一种权力资源被国家法系统吸收的可能命运。在作为社会治理程序性技术的法面前,生活世界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当然,这些问题其实并没有答案,就统计上来说也缺乏意义。重要的是,它能够开放出理论探寻与发展的可能路向,引导读者真正进入研究者的深层思路,甚至在比较阅读中发现研究者自身的局限。

跨学科法学研究意义深远

法律绝不仅仅是宏观的体制架构,它正在用细致入微的规范性条文和程序性技术一点一滴地影响着我们对他人对社会事务的评判准则,影响着我们争取自身利益的行动方式,同时,影响甚至可能改造我们的生活以及我们自己。因此,随着依法治国与法治建设渐渐成为中国社会转型问题的重要索引词,法治化之路到底应该怎样走,确实是值得每一个人深思的问题。中国需要怎样的法治,法治是否可能,如何实现法治化,事关中国社会的整体走向,以及我们所深深嵌入的世界。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法治化之路怎样走,首先当然需要理解法律与社会: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法律与社会模型,我们必须把握并深刻理解正在被实践的法律,正在转型中的社会,以及这二者之间真实复杂的关系形态。所有关于法治以及法治前景的反思与预测,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保证现实的制度建设不会变成制度压迫,然后才能保证制度的尊严与对制度的尊重。

学术界对此自然责无旁贷。从苏力提出“法治本土资源”的问题到现在,虽然存在激烈的争论与分歧,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毕竟正在走出法哲学与纯粹法律分析片面强调法律实践自足性的视野局限。面对传统法理学分析当中“社会”的实质性缺位,法学家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学视野可能的补正意义,并开始积极主动地尝试结合法学与社会学的视角,对法律与社会做更加细致与深入的考察。换个角度看,作为现代社会的强制性规范与程序性技术,法律的实践必将对社会规则与个人行动的关系,对于社会秩序与社会变迁产生巨大而复杂的影响。社会学家同样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近年来,从社会学的经典问题出发,已经有社会学者开始着手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做出带有社会学想象力的描画与分析。

  

本土环境的考察固然重要,国际比较也不应当被忽视。法治毕竟是一种外生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它的推行本身即基于对法治国家社会运行效果与蕴含基本价值的肯定性判断。完全忽视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西方模式,实际上就会丧失对本国道路选择进行比较与鉴别的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学者对法治“本土资源”提法中所蕴含的孤立化倾向与法治建设功利化风险表示忧虑,也是不无道理的。

  

类似的思考必将建立在阅读者对待文本严肃而缓慢的阅读。对于读者而言,这次国际研究会最重要的意义并不是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而在于它聚集了国内外如此众多的杰出研究者。正是因为他们拥有扎实专业化的学术训练以及跨越学科边界的理论自觉,我们才能够在文章当中如此清楚地看到双方试图穿透学科局限的努力,同时感受到各自固守学科底线的姿态。当我们从字里行间分辨出实际存在的分歧,当我们努力探寻分歧与隔阂的根源,我们就在实际上加入了与这些杰出研究者的讨论。正是在这种讨论的过程中,他们对于法学和社会学的理解,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思考与困惑,甚至他们自己也很难意识到的局限,通过读者的思考与反思进入我们的知识储备,推动阅读者对于法律与社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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