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 |||||||
| 新闻线索 | ![]() |
||||||
| 登陆邮箱 | |||||||
| 2004-11-04 | |||||||
| 往日早报 |
在法律和市场中若有若无的商业潜规则之间抉择,我们看到的是以美国的“FCPA”(《反海外腐败法》)为基本内核的一系列反腐败法案。 所谓“FCPA”是指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的《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 “FCPA”),中文通常译称《反海外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但事实上,从1977年诞生至今,围绕着“FCPA”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过。 《反海外腐败法》产生的大背景,是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之后,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企业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界限。 1976年5月12日,一份来自美国证监会,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最终导致了“FCPA”的诞生。 这份报告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承认有过可疑或者非法支付行为。这些企业通过赞助的形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共计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而且在这些企业中,有超过100家都位居行业500强之列。 随后举行的美国第94届国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讨论立法问题。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种渠道选择来对付这种行贿行为。一种是要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如果不披露的话,将面临法律惩罚;另外一种主张是,直接把这种贿赂定义为非法行为。 当时的主流舆论均认为,贿赂行为应予谴责,并加以禁止。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委员会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非法行为,而不是通过公开披露使其合法化。 |
||||||
| 社评 | |||||||
| 刑法频修 进步还是退步 | |||||||
![]() |
|||||||
| 社评 | |||||||
| 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 |||||||
![]() |
|||||||
| 社评 | |||||||
|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