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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频触商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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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鸣明 2004-11-04  
往日早报

在黄强受贿案的背后,所牵连的是法律和市场中若有若无的商业潜规则之间的抉择……

给回扣才给便利的交易,与其说是一种便利,毋宁称之为中国的商业潜规则。

“如果要严格按照“FCPA” (《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来推究原罪的话,不是80%,不是90%,而是100%的在中国电信市场上的大公司都有问题。

历时两年多的调查后,根据原中国联通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黄强依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577万余元的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封举报信牵出黄强案

黄强,现年42岁,历任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强以上这三个职位,让他奏响了自己人生的另一部曲目。

1999年8月至2002年4月期间,黄强利用担任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与华贸有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以需要装修费、女友工资、报销费用、国外考察为名,收受华贸公司汪家璈给予的贿赂款47.5万余元人民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万元)。

2000年10月至2002年5月期间,黄强分别担任了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该职位上,黄强主管上述公司向金普斯(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采购SIM卡的业务,先后多次收受金普斯公司刘小军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6.14万元、美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 248万余元)。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期间,黄强又利用主管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采购SIM卡业务之便,两次收受时任布尔公司智能卡与终端业务部经理李颖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190.36万余元)。

2002年3月至6月期间,黄强再次收受李颖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7.126万元。

2002年5月14日,一封匿名举报信引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的重视。信中言及黄强曾以每张卡加价0.2美金的价格向布尔公司索取佣金的过程。检察院的调查当即展开,同年8月29日黄强被正式逮捕。

2004年9月25日,控辩双方分别补充侦查、调取证据完毕,最后提请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成行。

法院的最后宣判距离黄强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日子已经足足两年零三个月又12天,他已经在狱中等待了如此长的时间。当黄强被法警押上法庭,等待宣判的时候,他仍然显得非常紧张。最终,黄强因职务之便收受贿款577万余元的事实在法院一审中被认定。

光环背后肮脏的交易

诞生于1933年的法国布尔集团是一家国际性综合IT集团,其业务与分支机构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布尔集团于1985年在北京成立第一家代表处,并于1997年成立总揽大中华地区业务的独资公司。至今,布尔已经成功参与了我国一系列的国家级工程项目,包括“金卡工程”和“绿卡工程”,并因其在中国频繁的市场活动而日益受到关注。

今年10月初,随同法国总统希拉克访华的法国企业家及其商界领袖中,就包括布尔集团全球总裁柏利亚。并且这位总裁还代表布尔集团与联想集团总裁杨元庆签署了一项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

这样光鲜并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同样也“入乡随俗”很巧妙地在中国运用潜规则,但其不法行为在黄强一案中最后败露。先后两次向黄强行贿的李颖,已于2003年12月12日在另案中被判定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李颖当时所服务的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也被认定犯有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0年10月至2001年7月期间,在洽谈签订、执行销售200万张SIM卡合同的过程中,黄强事先将其所掌握标底的情况透露给布尔公司,并以签订虚假咨询合同,从境外转款等方式从中获取回扣12万美元。

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期间,在洽谈、执行销售100万张SIM卡合同过程中,黄强又收受李颖回扣11万美元。在2002年3月至6月期间的另一笔100万张SIM卡采购合同执行当中,黄强再次收受李颖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7万余元。

“黄强利用其招标委员会委员和主管的身份,收受贿赂甚至公开拿回扣,十分便利。”一中院的法官马惠兰审结此案后深有感触。而这种便利,在订购合同竞争激烈利润水平又高的通信行业尤易成行。

“不得已”的朗讯

马惠兰法官未能明言的一层是,这种给回扣才给便利的交易,与其说是一种便利,毋宁称之为在中国的商业潜规则。正是在这种潜规则下,李颖在自行辩护中,反复宣称其行为的“不得已”。

其实,不得已的又岂是布尔一家李颖一人。同样是在这一潜规则下,即使在国际通信市场上早已声名赫赫,在中国的电信市场上浸淫几近三十载的朗讯也未能独善其身。

相信曝光于今年4月初的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大家还都言犹在耳。

今年4月6日,一份经由朗讯全球副总裁签名,向美国证监会正式递交的报告,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在这份文件中,朗讯向美国证监会报称,朗讯“存在涉嫌‘FCPA’的内部管理不力行为”,并同时宣布将当时的朗讯中国区CEO(首席执行官)、COO(首席运营官)、一名财务主管,以及一名市场部经理解职。这是一次被称为是具有戏剧性的第一起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曝光。

有趣的是,恰恰是在这次报告中,被解职的是原朗讯(中国)CEO戚道协(Jason Chi)。就是他在入主朗讯(中国)业务以后,朗讯的业务才真正在华得以展开。

2000年10月1日,戚道协正式担任朗讯(中国)公司总裁,全面统筹朗讯中国所有业务,并负责管理及整合朗讯中国的各个业务部门。

2001年5月,朗讯宣布获得中国联通CDMA网络一期建设合同,新闻公报称“价值数亿美元”。2002年10月,朗讯与中国联通又顺利签订CDMA二期合同,这又是“数亿美元”的入账。2003年9月,朗讯又赢得联通CDMA网络三期工程首批扩容合同,该合同“价值超过两亿三千万美元”。

2003年时,朗讯(中国)的营业额已经达到9亿美元,占公司全球营业额的11%,成为除美国之外,惟一对营业贡献达到两位数的分公司。

如此赫赫的战绩,怎能不让人垂涎。但如今看来,却很难明辨这是戚道协等顺应中国市场的成果,还是他们“成功”运用中国的商业潜规则,而违背法律和商业伦理后的不义之财。

“如果要严格按照“FCPA”的规定来推究原罪的话,不是80%,不是90%,而是100%的在中国电信市场上的大公司都有问题,无论美国的还是欧洲的,国营的还是民营的。”一位投资银行的分析师曾经在“朗讯案”曝光后,如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强制信息披露阻止“潜规则”

香港的政经风险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鲍勃·布拉福则在接受法新社记者采访时直言,“朗讯案在电信业中绝非是孤案,送房、送车、送客户的子女出国留学‘非常普遍’”。

在朗讯(中国)贿赂事件被上报之后,曾有人冷言一句:“朗讯可以牺牲这四个人,总不至于牺牲整个中国市场吧。”或许,这便又是说与不说之间的潜规则了。

总之,朗讯没有说,美国的检察机关也没有说。但非常巧合的是,几乎就在黄强拿到他一审判决的同时,朗讯(中国)这厢,正满怀着兴奋之情宣布,已赢得中国联合通信集团(中国联通)下属浙江、陕西、辽宁三省分公司的CDMA扩容项目,合同总价值达1.07亿美元。

看来,刚刚经历危机的朗讯(中国),显然已经迅速力挽狂澜,成功地完成了其在2004年的危机公关,重新回到了在中国电信市场上强有力的角逐地位上。市场又恢复了对朗讯的信心。

“FCPA”已经在多年的实践中被证明,又被“朗讯案”再次证明,它是如此一只弱不禁风的绣花枕头。至少,今年10月22日被一审判决死缓的黄强,并非因为“FCPA”及类似的那些法律,通过对跨国公司的规范而被挖出来的。他只是被一封匿名信所“出卖”。

但无论是此次的“黄强案”,还是半年前的“朗讯行贿事件”,都只能证明这些法案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只不过是聊胜于无而已。

在这部仅仅只是聊胜于无的法案之外,或许选择强制公司信息披露,会是一个更为实用主义的选择。至少可以相当的增加那些公司犯错的成本;至少对于像中国这样市场还很缺乏规范的国度,信息的披露会比罚一笔钱、处理几个人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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