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反垄断法》10年第一次送审 | |||||||
| 新闻线索 | ![]()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记者 吴若岩 2004-11-04 | |||||||
| 往日早报 |
10月29日,商务部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这是10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次送审,是经历了10年的反复修改才出来的。”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对记者说。 为何10年了还未成形由于,我国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制定法律不仅要适应本国的国情,也要体现国际通行规则。 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刘隆亨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难以出台,是体制上的原因。反垄断法是一部让国家放权的法律,就是让政府不要管了。 反垄断法90年代初就已经提出来了,199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出台反垄断法的呼声就很高。 由谁来执行一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由哪些部门来执行。 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国家由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有的国家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与竞争委员会等。 介绍完各国的执法机构后,尚明认为,各国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部门应该是由商务部和国家其他部门联合组成的,是一个综合的部门。因为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光靠一个部门是不行的。 刘隆亨认为:“执行垄断法的机构,应该以商务部为主,同时包括执法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小组或亚部门来施行监管。这个部门还应该有相当级别的,至少是部级单位,才具有权威性。按照我们目前的情况,是无法像世界其他国家那样由一个部门承担。因为要考虑到各个部门的利益,比如一个企业或者行业出现了垄断行为,他的商业行为属于商务部管,而他的产品则属于工商管理局管,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么自然少不了法院的事。” “霸王条款”面临挑战反对行政垄断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最大的特点。中国的石油部门、建筑市场、邮电部门、交通(铁路、航空、公路)、水电部门的一些做法就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关于“霸王条款”,尚明谈到,比如某个行业通过自行制定一些规定、要求、修订来控制整个行业的经济行为就是属于行政垄断,其中就包括我们通常说的“霸王条款”。行政垄断的典型表现就是“霸王条款”,随意涨价、降价,或者制定对本行业有利的收费标准,都将成为反垄断法处罚的对象。 |
||||||
| 社评 | |||||||
| 刑法频修 进步还是退步 | |||||||
![]() |
|||||||
| 社评 | |||||||
| 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 |||||||
![]() |
|||||||
| 社评 | |||||||
|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