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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让受害人重坠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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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1-04  
往日早报

本代理词语调平实,却饱含浓情,感动了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帮助这个普通小城的工人夫妻打败了大作家、大公司,赢得了10万元的精神赔偿。

案件背景: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要求其在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秦长庆与郭英精神损失共10万元。

近日,被告提起上诉。

1999年2月,年仅10岁的河南辉县男孩秦鹏飞被诊断为血癌,他的父母秦长庆与郭英,倾家荡产四处筹钱为儿子治病。在媒体报道后,许多充满爱心的人伸出援助之手,捐赠了10多万医疗费。医生建议,可以为秦鹏飞实施脐血移植,用新生儿的脐带血溶入秦鹏飞体内。2000年1月,郭英再度妊娠,生下一女儿,将其身上的脐血输入秦鹏飞体内。在只有四分之一治愈可能的情况下,秦鹏飞奇迹般地被救活了,并于当年9月开始正常的学习生活。但可能是因为小鹏飞是兄妹异性脐血移植的原因,在2001年5月小鹏飞突然呼吸困难,并于当晚离开人世。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秦长庆一家渐渐从丧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然而,2002年2月开始,不断有曾经的热心捐助者给秦长庆一家打电话,询问他们夫妻是否已经离婚、为何会选择那样的生活方式等等。秦长庆一家才知道市面上出现了一本名为《在一起》(另名《边缘》)的小说,以同名小说改编的22集电视连续剧也在各电视台纷纷转播。剧中许多情节和他家相似,但是,剧中的孩子父母却在困难面前产生婚变。秦长庆感觉,这与现实中他们夫妇患难与共的事实严重不符,给那些热心帮助过他们的人造成伤害。

2003年9月秦长庆与郭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小说《在一起》的作者龚应恬和出版方、电视剧《在一起》的拍摄方等5被告侵权,并索赔250万元。

律师向阳不仅给秦长庆与郭英提供了法律援助,且帮他们打赢了官司。下文是对他的代理词的节录:

被告写的就是生活中的真事

小说中、剧中白血病患儿的母亲叫郭英,父亲叫秦大庆,与现实中二原告的姓名郭英,秦长庆几乎完全雷同。

书中秦大庆的工作单位是燕江市轴承厂,原告秦长庆的工作单位是辉县轴承厂。

书中孩子患的是“L2型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现实生活中二原告的儿子所患疾病完全一致,而这种类型的白血病在该类病史中是极为罕见的。

书中或剧中讲为了救治孩子,母亲再次怀孕并生产一女婴,兄妹配型相符,通过脐血救治患病的儿子,这些情节与现实生活中原告的情况也完全一致。而且,根据我们的了解,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通过脐血移植的方式救助白血病患者的病例不超过30例,在2000年采用脐血移植的方式救助原告夫妻的儿子秦鹏飞的病例属于第六例,采用异性(即兄妹配型)在全国尚属首例。

当时原告一家的这种遭遇被全国五十多家报纸、二十多家杂志社、数家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长期连续报道过, 被告也在2001年6月份开始创作剧本,所以,被告利用原告一家的真人真事进行创作从时间上来讲也比较吻合。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的小说剧本完全是以原告一家的遭遇为生活背景,描写的是真人真事。

虚构情节存在对真人真事的诽谤

文学作品描写真人真事,无可厚非。但是该小说、剧本的作者龚应恬在描写真人真事过程中,其中有些虚构的部分存在对真人真事的诽谤。

小说、剧中讲在他们的儿子患白血病后,夫妻俩四处举债无门,尝尽了世态炎凉。秦大庆绝望之中投入了旧情人丁晓彤的怀抱;一向依赖丈夫的郭英无望内疚之下,险些抱着儿子跳下医院的天台,幸被警察罗建凡救下,从此罗建凡走进了郭英一家的生活。

这些情节与现实生活中二原告郭英、秦长庆夫妻同甘共苦、患难与共的事实严重不符。二人为了救助自己患白血病的儿子,秦长庆白天上班,晚上出去拉三轮(注:在剧中改成是秦大庆哥哥的工作是拉三轮的)。郭英一天用手加工了900多双鞋垫,只为了能赚到13.5元钱救助自己的儿子。二原告哪怕只有一点希望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儿子。

在受到全国媒体的关注以后,二原告收到了全国很多读者的来信和捐款,终于凑足了手术费用。可以说,秦鹏飞幼小的生命是他父母的坚强毅力,是医生的敬业和医术,是全社会的爱心,是媒体的大力呼吁,政府的人文关怀(二胎生育指标)共同挽回的。

被告不去关注这些高尚的一面,一味为了剧情的起伏跌宕,吸引观众的眼球,不惜捏造二原告离异各自投入情人的怀抱,最后又为了儿子抛弃情人,生育一女儿救治儿子。使得该小说和剧本在出版发行以后,许多人打来电话询问原告:你们夫妻二人是怎么啦?当时不是受到了全社会的爱心帮助吗,怎么二人又离婚了?使得二原告难以面对那些曾经帮助过他们的好心人,自己也觉得特别委屈。

特别是,由于小鹏飞是兄妹异性脐血移植,在手术一年后出现了排异反应,在2001年5月已经不幸离开了人世。被告的小说以及在全国五十多家电视台热播的电视剧,再一次打破了原告一家本来已经逐渐平静的生活。

这些不真实的描写严重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这也是原告为什么提起诉讼,要求讨还公道,给社会一个交代的原因。

诽谤通过书籍、电视被广泛传播

当被告所实施的诽谤行为被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后,作为一个正常的一般人看到这些诽谤言词之后,都会对原告的行为产生一种反感。这种反感也就是社会评价,是存在于公众的心理之中的。也许那些高尚的捐款人永远也不会来责问这对“忘恩负义”的夫妇,但是这改变不了夫妻二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所以只要被告的这种诽谤行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被公之于众,并且一般人在看到这种诽谤言词之后都会对该夫妻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应该认定名誉侵权成立,而不必要求社会公众有具体指责这对夫妻的行为。

本案中, 被告对真人真事的诽谤通过出版社、制片商、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泛传播,为社会所知悉,不知道原告一家事迹的人会说:难怪人家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实际上郭英、秦长庆夫妇不是这样。知道原告一家故事的人会说:当初不是给你们捐款了吗?怎么只字不提呢?所以说被告龚应恬公开诽谤的行为足以损害原告的名誉。

被告对其诽谤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原告一家的遭遇已经被全国五十家报纸广泛报道,二十多家杂志披露,五六家电视台播映。作为全国首例用异性胎儿的脐血移植手术救助白血病患儿的情节被广泛传播,作为一个想创作这方面文章的作家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情。

特别是该作者在创作的时候又使用二原告的真实姓名,故事的主要情节基本和发生在原告身上的经历一样,原告提出不知道二被告遭遇的说法无异于痴人说梦。

所以说,原告在创作的时候,对于其中虚构的一些安插在原告身上的情节有义务不去损害原告的名誉。但是被告没有这样做,只是为了追求小说剧本的好看而不顾事实,损害了该夫妻二人的名誉,这种情况下,原告即使不是故意的,也难逃过失。

过失造成的伤害更难以消除

二原告之所以对五被告共提出2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

首先,作者主观上应该是一种过失,但是这种过失有时候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更难以消除。因为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诽谤或侮辱由于比较好判断,也容易制裁,但是行为人的过失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有时候是一种保守与开放、传统与激进等的观念冲突,更难以消除。

在本案中,作者的虚构描写让人感觉到该对夫妇就是一对“忘恩负义”、“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形象,这种形象是不符合中国传统美德的,这比故意的侮辱或诽谤对该夫妇造成的影响更大。

其次,五被告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迟迟不到庭诉讼,导致该小说、电视剧本及光盘在市场上继续大量出售,以至于我们后来的维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从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来看。时隔两年,本来受害人一家已经从丧子之痛中解脱出来,现在市场上大量的书籍、电视、光碟又将受害人一家带回痛苦的往事,没有经历过十月怀胎救子艰辛的人,没有经历过得而复失的人是不会理解那种悲痛的。

精神损害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它并不以受害人的人格和地位来确定受到伤害的程度。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其是小人物就任意伤害他们的感情。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名誉侵权,并且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整理 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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