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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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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思 2004-11-04  
往日早报

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定驳回了被告《现代文明画报》社、被告王学仁对原告韦唯与其名誉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

因《现代文明画报》上连载名为《韦唯的燃情岁月》的文章,著名歌手韦唯一纸诉状递交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现代文明画报》社及作者王学仁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刊登《韦唯的燃情岁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现代文明画报》社及被告王学仁均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现代文明画报》社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王学仁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虹桥路,故此案应由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王学仁虽主张其住所地在上海市虹桥路,但被告《现代文明画报》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对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现代文明画报》社及被告王学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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