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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材料递交高检、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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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福海 2004-11-04  
往日早报

11月3日,“兰州警方毙讨债人”案中被击毙者姜云春的儿子姜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处送交控告材料。在“来访登记表”中,抛下生意、妻儿一定要为父亲讨回公道的姜伟写到:

我父于2004年9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在局长某某的指挥下,偏听他人一面之词(我父姜云春向兰州省文联张凤林讨要拖欠7年之久的28.8万元人民币时,欠债人称姜身上有爆炸物)在我父离开欠债人后,警方开枪将其打死。

此前,在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处,工作人员听了姜伟的反映后,详细询问了“击毙”的细节,如兰州警方是否喊话,喊话有多长时间以及姜伟举报的法律依据。姜伟一一说明后,工作人员对姜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登记,并接受了姜伟的书面举报材料,表示将“进一步查证”。

10月22日进京的姜伟表示,进京前他和家人曾两次到兰州要求当地警方处理此事,但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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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陕西籍男子姜云春到兰州讨债时因怀揣“疑似爆炸物”被警方击毙。

9月29日下午,姜云春之子姜伟携行政复议申请书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

兰州市公安局于10月14日出具《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

拿到盖有“兰州市公安局”公章的“答复”后,姜伟、李粉莲以及律师一同来到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递交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

15日上午,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工作人员答复姜云春亲属:兰州市公安局是因为姜云春涉嫌暴力犯罪而介入案件的,警方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因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姜伟于10月22日到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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