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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视台判赔700万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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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记者 沈 博 本报记者 韦文洁 2004-11-04  
往日早报

从2001年下半年至今,记者对发生在西安的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长达3年的追踪采访。在本案中,胜诉的一方是当地的一家私营性质的广告公司,而败诉一方则是当地影响最大的新闻媒体——陕西电视台。

巨额索赔

2001年2月,陕西电视台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西安一家名叫红叶的私营广告公司状告电视台违反广告合同,多次漏播,最后又停播了他们提供的广告。红叶公司要求电视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708万元。

从1999年起,陕西有线台体育频道的广告由红叶代理,每天每小时播出一次,期限三年,每年交费118万。如果红叶不能准时付款,则电视台有权中止合同。除此之外,双方谁也不得擅自中止合作,如违约则要向对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两倍——708万元。

据陕西有线电视台副台长温也冰介绍:“从票据可以看出来,它(红叶公司)是零零星星地付款,而且完全不是按照合同在执行前10日付款。第一年,合同规定是118万,还差28万。到2000年,它根本一分钱不付了,我们中止合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

电视台手里拿着红叶公司6次交费仅90万的单据,广告播了1年零5个月,依照合同,红叶公司还拖欠代理费71万多元,在这种情况下,电视台于2000年5月底将其停播。

电视台想,既然上了法庭,把红叶拖欠的代理费也得要回来。于是,电视台按时按量地向法院交了诉讼费,反诉红叶公司违约。

两个月以后,一审宣判,电视台败诉。法院认为,既然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那么要解除合同,电视台也得跟红叶协商一致。据此,法院支持了红叶公司的请求,判决电视台违约在先,应支付违约金708万元。

对法院判决书中“要解除合同,电视台也得跟红叶协商一致”之说,不仅电视台想不通,连原告红叶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碧林律师也认为:“都一致了那不形成诉讼了,观点不一致很正常。”

面对判决结果,陕西有线电视台副台长温也冰直摇头:“等于说我们这半年白播了。我们做到这种程度了,它还要反过来跟我们要钱,说我们违约。”尤其让电视台想不通的是,己方的反诉明确提出是红叶公司欠费违约,这本应合并审理,但为什么法官从头至尾就没说反诉的事呢?不仅如此,连原告方律师王碧林都觉得不审反诉都不正常了:“谁知道是他们能力的问题还是啥原因,我下庭还觉得吃惊。咱都做了反诉答辩的准备嘛,结果也没见他们提出来这个事。”

后来电视台去再三追问,不仅主审法官见不到,并且电视台反诉红叶公司欠费的状子以及交上的10000多元反诉费在法院也找不着了。

矛盾的证据

在法庭上,红叶公司提出的最有力的证据是城调队、正远公司两家单位出具的24小时监看播出的记录单。按常规,监播不仅是在纸上做记号,还应该有相应的录像带,但是城调队没有监播。后来城调队承认是收了红叶公司的钱,应其要求事后才出具24小时的监播单。

在采访中,记者意外地了解到正远公司的两处办公地点都入了西安市有线电视网。而据陕西省广播电视局技术处处长孔延林介绍,入了西安有线网的用户绝对不可能收看到省有线台体育频道的节目。而正远公司却出具监播单,证明省有线台体育频道有数千次的漏播。

经过充分的了解和准备,电视台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不审反诉,程序违法并且判决的依据是两份伪证。

2001年6月,二审判决下来了,电视台依旧是败诉,中院判决维持了原判。至于反诉问题,中院说没有见到电视台提交的收据,所以不审不违法。红叶公司的律师王碧林也承认:“庭前也给我们送达了反诉状副本,确实人家有反诉请求,也交了费,法院没有(审)理,按法律规定应该发回(重审)。”

随后,法院就发出了强制执行裁定,电视台的730万巨款立即被划走,转给了红叶广告公司。判了708万,怎么又变成了730万呢?多出的22万是什么费用?法院没做解释。

案发省高检

2001年的7月29日,电视台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此案又进入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在向陕西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之后,夏天过去了,秋天又过去了,冬天来临的时候,检察院的态度也冷了下来,抗诉的事情也没了下文。经多方打听,翘首期盼的电视台得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案卷在省高检出了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几页被内部的人给调换了,因此抗诉的可能性变得渺茫了。

2001年年末,记者再次来到陕西省检察院,辗转找到了副检察长杨光,询问高检是否真有抽换和涂改案卷的事。杨检坦率承认,监播单被抽换涂改了。杨光副检察长补充说,院里还有依法办事的人将案卷提前做了备份,否则抽改案卷的行为肯定会严重影响抗诉的,“我们正在调查这个事情,人情关系啊,或是金钱起作用啊,或是内外勾结做的”。

2002年春天,陕西省检察院认定犯错误的是57岁的陕西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花荣胜,二审证据81页至84页,正远公司的监播单确实缺失并被调换。第7页,则被他人加注了说明性的注语,此问题是发生在花荣胜审查保管案卷期间。

据此,省检察院给予花荣胜撤销处长职务的处分。

在作出了对花荣胜行政处分后,陕西省检察院对法院判红叶公司胜诉的案件终于提出了抗诉。2002年8月28日,前来旁听此案的人将不大的法庭挤满。

原告红叶公司的律师坚称正远公司的监播单不是他们提供的,使法庭一片哗然。因为原先的一审、二审都是依据这些监播单来判红叶胜诉的,现在红叶站出来否认了。那么这些监播单当初是谁把它放在案卷里成了证据的呢?

2003年的元旦过后,再审的判决已经做出。

针对省检察院提出的证据问题,再审仍然没有去追究它的真伪,但对证据的矛盾作出了另一番解释:再审认为两份监播单相互矛盾,但是法庭只采信城调队的,不采信正远公司的,就不存在证据矛盾的问题了。再审判决再次沿用了被一、二审法官都已经使用过的证据和推理逻辑。

陕西电视台台长王广群告诉记者:“一审判完,我们感到意外,二审判完,我们感到愤怒,现在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们感到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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