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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正义疑被亵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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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林碧琦 2004-11-04 | |||||||
| 往日早报 |
采访对象(排名不分先后): □ 屈学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 熊秋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 吴小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 杨愚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放日游客“踢人坠死案”丽江开庭《春城晚报》报道,今年8月11日,到云南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黎明傈僳族乡旅游的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入住到黎明客栈,13日晚9时许,田代久登到黎明乡红石街一家姓谢的小吃店喝酒,并邀请当地人和林、乔文春、杨家凡、陈文俊等人一起喝啤酒,至14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田代久登由和林、乔文春二人护送回到所住宿的黎明客栈二楼房间休息,和林、乔文春两人离开后回到谢家小吃店,听到田代久登在喊“包、包”,于是,乔文春将田代久登遗忘在谢家小吃店的腰包送回到田代久登住房。田代久登从其站立的住房窗外“厦子”(小斜面)回到房间,并对乔文春表示感谢。 乔离开后,田代久登又从住房的窗口爬出并攀上屋顶部,在屋顶的瓦面上大喊大叫。田代久登的喊声引来了客栈老板和其他房客,客栈老板宣秀群劝其下来以免危险,但劝阻无效。住在客栈的一外地男子“老沙”(此人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未查清)手持一张写有“请你下来,好吗?”内容的纸条,爬上屋顶对田代久登进行劝说。“老沙”爬上屋顶后,田代久登踢了“老沙”两脚,“老沙”便从屋顶上摔到地面,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5日晚死亡。 10月19日,在没有查明死者的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云南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日本游客踢人坠死案。 从犯罪行为发生到一审开庭审理仅两个月,开庭审理是否过早?正方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不存在法律障碍。虽然法院无法查明被害人的真实身份,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在查明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开庭审理。尽快结案,惩罚罪犯,这是符合实体法的基本要求的。当然刑诉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可能被判处了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或有期徒刑,对他来说,得到了惩罚;对被害人家属来说,他们在心理上得到了安慰。 熊:据媒体报道,日本游客田代久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老沙”的真实身份并不影响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开庭审理。如此事实已经十分清楚的案件,与其长期羁押,不如早些结案。 反方张:本案从犯罪行为发生到一审开庭审判,仅仅只用了两个月,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惊人。 吴、杨:我们理解公安、司法机关迅速处理这个案件有一定的理由,但是我们觉得在被害人身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在整个诉讼期限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则显得有些仓促。本案并非没有查找被害人的法定时间。但是本案仅用了法律规定的四分之一的时间,说办案效率高是谈不上的。 没有被害人亲属参加庭审,审理能否做到诉讼正义?正方屈:我觉得本案开庭审理不会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在本案中,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喝醉踢人致死,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涉嫌刑事犯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是中国普通刑事法律,没有给予他特别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熊:本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是正当的司法行为,不存在诉讼不公的情形。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条件下,要求法律在具体的操作上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就算国外所谓的法治国家也不可能的。法院已经通过其它途径寻找被害人家属,没有找到他们,也许是信息沟通不够。 反方吴、杨:法院在没有查明死者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显然没有重视已经由其近亲属承继的这种程序参与权。在被害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很难期望能有效地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与我们现代法治所强调的程序正义理念不相容,因为现代程序要求当事人自主参与决定的过程,发挥各自角色的作用,具有充分对等的自由发言机会,从而使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 本案中法院未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就仓促开庭审理,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漠视,即使法院事实上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一般人看来),但由于被害方被剥夺了法律赋予的诉讼参与权,其无法真实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没有查清死者姓名、身份就开庭审理,被害人家属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正方屈:不会影响被害人家属的权利。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经过媒体报道后,案件影响的范围更广,关心案件的人更多,查找被害人的线索显然也更多。这样可以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去寻找被害人家属或让被害人家属主动证实被害人的身份,从而更有利维护他们的权利。被害人“老沙”身份被确认后,他的家属从得知“老沙”死亡消息的那天开始可以主张权利。 熊:至于死者家属的权利,主要的应该是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嫌疑人田代久登致人死亡,事实清楚,应当负全部责任,该赔偿的都要赔偿,这一点不能含糊。被害人的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他们的权利。如果被害人的近亲属在一审判决宣判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被害人家属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和民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处理。 反方张:结合本案,如果被害人“老沙”的近亲属找到了,如果他们没有赶在一审宣判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们就只能等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虽然单独的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来说,能够更多的主张一些损失和权利(比如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是明确不支持的),但是他们又得面临新的诉讼风险,比如时效问题,还有他们还得向法院预交一笔诉讼费,而诉讼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用交纳的。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绰绰有余的前提下,没有核实并查明被害人“老沙”的身份情况,也没有想方设法找到被害人“老沙”的近亲属,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近亲属民事赔偿的权利。 吴、杨:法院在没有查明被害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实质上是剥夺了被害方的程序参与权,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保障。在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根本无从知道案件的情况,也无从行使其诉讼权利,更谈不上参与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未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漠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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