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自保家产被杀算见义勇为吗 | |||||||
| 新闻线索 | ![]() |
||||||
| 登陆邮箱 | |||||||
| □实习记者 周 萍 2004-11-04 | |||||||
| 往日早报 |
10月9日晚上,浙江亿万富翁陈士明在自己的工厂里追赶窃贼时,被窃贼用钝器击中后脑致死。 陈士明是浙江上虞梁湖华通五金厂的老板,身家过亿。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当地口碑非常好。 目前,浙江上虞梁湖镇政府将陈士明的行为定义成“见义勇为”。 然而,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不能将陈士明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行为。 在《汉语大词典》中,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也有记载:“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无论在何种制度下,见义勇为依然是整个社会倡导的一种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 陈士明精神要不要提倡正方浙江上虞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文华:陈士明是在与歹徒搏斗,不管是否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至少体现了勇敢的精神,还是值得提倡的。 搜狐论坛网友:陈士明的行为就是不算见义勇为,他这样的精神也值得社会提倡。他这种疾恶如仇、为民除害的精神,值得宣扬、提倡、赞扬!比那些在大街上围观歹徒杀人、强暴而无动于衷,不上前制止的人强一百倍、一万倍! 反方搜狐论坛网友: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他可以选择报警。毕竟他不是专业人员,追贼太危险。不是在紧急情况下,这种所谓的冒险精神是不值得提倡的。 中山大学心理系古岭新老师:见义勇为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的责任,社会可以颂扬这种美德,但不应该在公共守则中作硬性的规定。把这种精神看成是公民自己的选择,表明这个社会更理性更实际了。 原先社会要求一般公民都要见义勇为,把见义勇为当成是每个人的义务,这样会给人民带来一种潜在的压力,现在能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表明社会更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了。 陈士明是不是见义勇为正方专家: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意,将为了维护个人财产利益而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 国际在线王毅:由于在此案例中,陈仕明保护的是自己的财产,同时陈仕明又是这一企业的老板,因而陈仕明的行为保护“私人财产”不在通常定义中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范围之内。这也是人们对陈仕明的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定义产生分歧之处。 无疑,如果按照旧有的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显然陈仕明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但从陈仕明主动抓贼的动机与产生的社会效果看,陈的行为也应属于“见义勇为”之列。我们看到,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中,同意将因维护个人财产利益等行动纳入范畴。如果参照这一标准,陈的行为无疑是属于“见义勇为”的。
事实上,对这一问题我们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陈仕明不是老板,而是其中的几位工人之一,那么情况又会怎样呢?毫无疑问陈的行为理所应当的属于“见义勇为”。事情就是这么简单,工人为了维护自己单位的利益而牺牲,算是“见义勇为”,何以老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殉难不算是见义勇为?这显然是有些说不通的。 梁湖镇政府某工作人员:陈士明的梁湖华通五金厂是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厂,他保卫的不仅仅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个时候应该是集体资产。他为了保护集体财产,在同小偷拼搏的过程中献出了生命,这种行为应当认定是见义勇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在这个事件中,陈士明保护的是工厂财产,而他的工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应该界定成私有财产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陈士明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反方青岛新闻网尹保山:见义勇为一般是指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陌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时候挺身而出、及时帮助。它强调的是对他人的帮助和由此彰显的社会正气。浙江私企老板抓贼殒命固然令人惋惜,但他抓贼是为了维护自家的私有财产,既没有帮助他人,又没有给社会带来“见义勇为”的示范作用。 梁湖镇部分居民:陈士明的这种行为不应被称为“见义勇为”,因为他本来就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由于自己没有当心而致意外死亡,而且这也没有体现勇敢的精神。 法律专家: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才是"见义勇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如果只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我认为这种行为不应当界定成见义勇为。因为从语文的字面含义分析,“义”的意思是维护他人利益,就像见利忘义的含义一样,如果要把这个含义生拉硬拽地解释成自己的财产,那是和这个成语本来的汉语意思不符合的。维护个人财产而采取行为应当叫做正当防卫。 搜狐论坛网友:如果保护私有财产也算“见义勇为”,那全中国很多家庭和个人利益都被小偷损害,他们也抓到小偷,那岂不是人人都要封上见义勇为的标签。 问题在于,如果小偷偷的是别的单位的钱财,这个人会去抓贼吗?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才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应否重新定义正方国际在线王毅:在通常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中,各地对此的定义有着各自标准。但这种行为通常是指: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挺身而出的一种积极救助的行为。 可是,现在通常意义上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已经显得有些落伍,与整个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精神不相吻合。 相比之下,倒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与时下的“见义勇为”精神相符合。由于保护私产而挺身而出,同样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倡导的。 通常意义上对“见义勇为”的定义,真的要重新改写了。 搜狐论坛网友:见义勇为也要有时代意义。在当前社会,只要敢和坏人斗,就算是见义勇为! 反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崔勤之:我们的见义勇为的条例已经有了,那么对它的界定应该放在这个法规的前提下去论证。 这个企业的老板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害而同小偷斗争,这种行为我们不一定非要把它界定成见义勇为才行,从其他的角度,比如保护企业财产等,这种精神都是可以提倡的。 当地如何界定,从什么情况界定他是见义勇为,我们不说。我们要在弄清楚整个条例的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来谈见义勇为,并不是有些人说我们应该扩大见义勇为的范围,我们就要修改这个法规来适应这种说法。另外,提倡精神不一定要套用到“见义勇为”这个词语才可以成立。 |
||||||
| 社评 | |||||||
| 刑法频修 进步还是退步 | |||||||
![]() |
|||||||
| 社评 | |||||||
| 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 |||||||
![]() |
|||||||
| 社评 | |||||||
|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