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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隐性收入”纳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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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四倍 2004-11-04  
往日早报

据报道,上海近日完善公务员“阳光工资”改革,公务员“隐性收入”要限高,目的在于“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

给公务员“隐性收入”进行限高,符合公共行政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公务员“隐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公务员“隐性收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会导致公务员的社会声誉大打折扣,社会对其评价的降低,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有可能改变某些公务员的价值观,导致见利忘义,以权谋私等行为。

“隐性收入”之所以“隐型”,是因为其收入所有者要么企图逃税,要么收入来路不正,甚至是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因此,对公务员的“隐性收入”不但要限制,还应该让其交纳个人所得税。“隐性收入”是国家税款流失的巨大漏洞,也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税收负担不合理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如果我们对公开收入斤斤计较,而对“隐性收入”的逃税行为听之任之,实际上就等于限制公开收入,鼓励隐性收入,限制正当收入,鼓励非法所得,还会对公众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潜移默化地引导更多的人将收入隐性化,使更多的人加入逃税者的行列,造成税收漏洞越来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公务员隐性收入征税的意义十分重大。

上海市“阳光工资”改革选择在公务员最敏感的地方开刀,将撼动长久以来的部门、级别和地区间公务员收入落差和工资外收入的隐性地带。而要把这种“阳光工资”改革推向深入,真正做到利国利民,就要在“限高”之外,对公务员隐性工资征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防止私权侵蚀公权的要求。

公务员“隐性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首先可以呼唤整个社会纳税意识的增强,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公务员作为纳税人的义务的履行,可以提升公务员的道德形象,塑造整个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时,还可以激发更多的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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