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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应考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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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涛 2004-11-04

 
往日早报

日前,知名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陆德明因嫖娼辞去院长职务,此事已经各媒体“广而告之”,一时间评论如潮。

笔者认为,其嫖娼行为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辞去院长职务也是应该的。“嫖娼除罪化”只是部分人的想法,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走向多元化的趋势,但至少在今天,主流的道德观念对嫖娼依然持反对态度。

但问题是,媒体对该教授嫖娼进行曝光、穷追猛打的做法却不足可取,甚至涉嫌侵犯该教授的隐私权。学校早就对该教授作出了处理决定:不能再从事教学活动,但可从事科研活动;取消其教授资格3年。此后,他提出辞去经济学院院长一职,现任代院长也于9月初上任。对这么一件已处理了的事情,媒体为什么要在时隔几个月后公布?又有什么权力进行公布呢?

嫖娼虽是违法行为,但既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且这种行为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多大危害,那么本质上还是私德的问题。因而,嫖娼受处罚可以说是一个人的隐私,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公布。有时候,这种隐私的被披露,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比受法律的处罚严重得多。前几年,武汉一大学教授因嫖娼被抓而跳车自杀,恐怕就是因为教授怕事情公布后无法做人才走此绝路。

媒体对于此类事件的曝光,只能在涉及公众人物,且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舆论监督时才能进行。比如官员的行为经常与公共利益有关,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和民众的知情权,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就有必要了。如广东河源原市委副书记卢建中因嫖娼被犯罪团伙敲诈勒索,竟指使该市几名干部出资70多万元为其“摆平”,对这类事情媒体就有权进行曝光。

该教授是知名经济学家、名牌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虽然也算公众人物,但其行使的权力毕竟不能等同于官员行使公权力,因而对他的隐私权保护要强于官员。更重要的是,该教授在嫖娼事件发生后,学校已经对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他本人也辞去经济学院院长一职。这时,媒体已无进行舆论监督以防止其利用权力逃避处罚的必要。在事隔几个月后对其曝光,并不能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借口,因为公众的知情权只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而不能为满足公众猎奇心理去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媒体如果想让其他人引以为戒,完全可以隐去其姓名、学校,作出技术性处理后再公布。

嫖娼尽管违反道德、法律,但总体上还是属于私德的问题,并且这种私德与学术无关。收受贿赂的培根可以说公德也差,但并不妨碍大家读他的书。希望媒体和大众给予多一点宽容,让他有一个安静的空间,在今后的学术之路上能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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