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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频修 进步还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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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仁文 2004-11-04  
往日早报

“向犯罪开战的各种号召,实际上就是实施暴力和残酷行为的号召。然而暴力的回报只能是暴力。”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增加了数百种新罪名,于是有学者将其欢呼为“一部稳定的刑法典”,但这种乐观很快就在现实中遇到了尴尬:迄今为止的短短7年间,“新刑法”又修改了6次。

为什么如此频繁地修正它呢?

首先是社会的转型与迅速发展使新的犯罪现象不断出现。例如此次修正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这类行为,在刑法中增设新的条款。

其次是立法本身质量不高。如1997年刑法修订时只规定了证券犯罪,却没有规定期货犯罪,致使1999年通过修正案来弥补。

第三是全球化的挑战和影响。如“9·11”事件后,我国立法机关加深了对恐怖主义危害的认识,于同年12月专门通过了这方面的刑法修正案。

第四是成文法的局限。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判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一些本来可以通过判例来解决的问题也不得不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来解决,如此次修正案涉及的信用卡犯罪,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来适用刑法中已有的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但是,除去以上客观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那就是对刑法的崇拜和刑法效能的迷信。仿佛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一介入,就会被遏止住,如果刑法不介入,就不能很好地解决。这种刑法万能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刑法的作用相当有限,它不但无法消除产生犯罪的社会背景和复杂原因,而且弄不好还会制造新的犯罪(如犯人的狱内交叉感染、犯人的子女因失去父爱或母爱而变坏等)。

以此次修正案中的“斩断少年乞讨幕后黑手”为例,草案规定:“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显然,这是废除收容遣送后将这个问题升格为刑法问题的结果,废除收容遣送本意是促进人权保障,但在这里却不但没有“促进”,反而“倒退”至刑法,其立法理念值得质疑。应当看到,现行刑法中已有非法拘禁、拐骗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伤害等罪名,不一定就非得针对此种危害不大的行为(毕竟是乞讨,而不是抢劫)再去增设新罪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如同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国家、社会、个人几败俱伤。一个刑法气息太浓、刑罚太重的社会,将是一个压抑个性、埋没活力的社会,一个不利于市民社会形成的社会。刑法的使命从来就不是(也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它只是在其他法律制度不足以产生威慑力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动用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正是多事之秋,而刑法作为一把“最锐利的刀子”,应当慎用。笔者特援引俄罗斯学者博斯霍洛夫的一段话,与读者共勉:

“向犯罪开战的各种号召,实际上就是实施暴力和残酷行为的号召。然而暴力的回报只能是暴力,残酷行为的回报也只能是残酷的行为,不会有其他的回报。‘经历过’刑事司法机关的人越多,我们的社会成为健康社会的机会就越少。”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为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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