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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什么来保护你,农民工兄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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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刚 2004-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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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对国家来说,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首先负有不得随意侵犯的义务;国家还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保护的义务。考察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种种不公待遇,实际上与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有密切关系。例如在备受关注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例中,教委对民工学校的取缔并没有合理的依据,而且在实施程序上也明显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因此属于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同时,政府对侵害农民工的行为听之任之,从而使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这也属于政府的失职,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 所有的问题中有关自由迁徙的情况是首当其冲的。我国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1958年颁布的《户籍管理登记条例》对人口的自由流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明确把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并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这个条例实际上废除了1954年宪法保障的公民的迁徙自由。1975年宪法在没有任何正面阐述的情况下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后来的1978年和1982年宪法中都没有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现在,对于我国来说,面对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恢复宪法中的公民迁徙自由权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城市的发展也已经离不开这些农民工。而把迁徙自由权排除于宪法之外,只能造成城市中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10月26日召开的一个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废除“流动就业卡”确实是个好消息。 目前,对农民工基本权利的侵犯,一方面来自其他的个人或群体,另一方面来自公权力的享有者――政府。对来自其他个人和群体的侵犯,政府负有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工基本权利的义务,如果政府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就应该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来自政府本身对农民工权利的侵犯,农民工应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司法的保护和救济。当前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是受案范围过小,很多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例如,城市政府颁布的限制农民工进入特定行业的规章或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要想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扩大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侵犯农民工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予以审查,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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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评 | |||||||
| 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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