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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支招拯救中国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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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林碧琦 2004-10-28  

近日,大连实德俱乐部向中国足球协会发出了“中国足球革命方案”13项文件,最核心的内容是“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要求改革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管理体制,将联赛产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归还各参与俱乐部旗下。

对于实德的提法,国家体育总局的官员认为行不通。“这套方案看起来很热闹,其实一点实施的可能性也没有,一点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总体大环境。”他们引用《国际足协章程》和我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否定实德议案,他们认为由实德等俱乐部成立自己的职业大联盟不可能也不现实。

足球俱乐部与足协的矛盾推到了风口浪尖,中国足球该怎么走?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他们都认为改革现有体制势在必行。

采访对象(排名不分先后):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吴小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钱卫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云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树理(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俱乐部至少应拥有 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

记者:对中超俱乐部与足协之间产生的冲突,您如何看待?

尹:足协对于各俱乐部来说,是一种行业管理,它与外国的同类行业管理模式不一样,它具有外国同类行业协会所没有的特色即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它一面为民间组织形式,一面以官方身份履行国家赋予的职权,行使对足球运动的管理,这实质是一种行政管理权。足球运动是商业活动。行政权力一旦介入商业领域,腐败就难免不粉墨登场。实践证明,商业运作一旦介入行政权力,那注定要失败的。

现在中国的足球已经濒临危难境地,它只有喘气之力,没有腾越之功。实德俱乐部的方案就在这个关头挑战了足协的职权,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必然,足球发展的必然。实德俱乐部的“逼宫”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利益冲突的表现。

对不适合自己或制约自己发展的做法,反对是正常的。作为管理方,因势利导才是上策。原有的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促进行业发展,改革当然势在必行。

在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条件下,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法规不能适应足球市场的发展时,更改并完善它们未尝不可。

记者:您觉得中国足球应往哪个方向发展?

尹:我认为作为商业化的俱乐部至少应该拥有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中国足球运动将是一项庞大的高利润的产业,它的发展趋势应该是绝对的商业化,它应该有高度自由的天地,有适应它生存的法律环境。

记者:在价值取向上,足协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

尹:纵观全球,足球是一项全球化的体育运动,同时也是一项高度商业化的产业。足协的管理,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一种社会价值,而不是从商业运作中获取某种利益;它应该给商业的运作提供强有力的动力,而不是在商业运作的车轮前设置的路障。足协的总目标应该是把握足球运动社会价值的取向,为足球运动营造更宽松更自由的氛围。

在足协与俱乐部之间,一方把实现足球的社会价值上升为首要位置,一方把足球的运作尽可能最大商业化,两者结合起来,携手共进,才相得益彰,中国足球也会给人们带来更美好的愿景。

足协章程完全可由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记者:您觉得现在有关足球的立法及各种行业自律规定是否跟得上足球的发展?

张:现在的法律法规对足球发展最大的不利就在于,足球运动或者说足球产业发展迅速,而我国相应的立法没有跟上,导致了现在我国足球发展过程中的这种混乱局面。 足协的章程,它只是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这么一个社会团体(足协)用书面形式约定的组织规程和办事条例,没有法律法规的国家强制力,完全依据自觉自愿。这个章程也是中国足协的这些会员们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出来的,也就是说是从事足球运动的人制定出来的,如果这个章程不利于足球发展,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修改完善。 现在,所以会出现足球联赛中的管理体制复杂混乱、比赛公信力降低、实力资本纷纷撤退等现象,究其最本质的原因,就是中国足球管理不规范,说得严重点,就是没有令人信服的规则可以遵守。我认为有必要及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记者:您认为足协应该是什么样的身份?

张:中国足球协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足球发展的要求,必然会招致一些批评声音。中国足球协会应该完全摆脱其官方的性质,使之真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真正为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服务和代言,而其官方性质应由国家体育主管部门行使,即体育总局下面的足球项目管理中心,实现足球管理中心和足球协会的剥离,管理中心对协会实行指导和监督,而由真正懂足球、搞足球、投资足球的人来成立协会并选举负责人。

足协不应成为牟利 却不受监督的工具

记者:您们对足协的管理模式有什么看法?

钱、宋:在体育法相关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足协作为单项体育协会具有准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但是,这种准行政机关的职能或者说权利与权力到底如何界定?目前足协半官半民的身份使足协既扮演了足球运动的监管者角色,又扮演了足球运动的经营者角色,而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于一身的双重身份必然导致足协与各个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从宏观上看,这种现象是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历史延续,同时足球运动产业中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的严重错位;在微观上,则表现为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爆发出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

记者:足协的位置如何摆?

钱、宋:足协作为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必须与会员之间在利益上保持距离,必须具备权威性和公平性。否则,足协必然成为一个大型的营利性的体育集团公司,最终会因与会员争利也就蜕变为了背离其设立初衷的一个空壳。

在足球运动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产业经营应当与以健康发展为目的的宏观协调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彻底分开,体育行政机关、体育事业单位、体育企业应当各司其职、各谋其业,而足协本身不应成为牟利却不受监督的工具。

建立资产运营机构 为分权制衡创造条件

记者:如果中超俱乐部体制进行改革,那必须正视什么问题?

郭、吴:最近震撼中国足坛的“国安罢赛”和“香河聚会”八个文件的出台突显了危机中问题的实质:俱乐部与足协之争背后的权力配置迫使人们在讨论中超联赛运转体制失灵的时候,必须正视它的核心――产权机制。

记者:您们觉得中超产权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如何配置?

吴、郭:按照中超运作的实际状况,该体制涉及到的权利主要有四个:中超产权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必须明确的是,中超产权的所有权无论如何都是国家所有的,因为中超是甲A的延续,甲A又继承了专业甲级联赛的无形资产,从甲级联赛市场化以来,从赛事组织、球员培养、球队运作等全部都是国家投资,因此中超产权正如国家投资的其他项目一样,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归属。足协作为联赛所有权的国有资产代表人,自然应有权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最近出现的俱乐部及其联盟有限公司主张联赛的完全产权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正如国有其他财产的代表机构一样,足协在行使所有权时,应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不能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权只能委托给独立的专业运营机构,管理权也应由足协与管理机构共享,监督权也并非足协一手垄断,而应依托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来行使。

记者:如果体制非改革不可,那应该从哪着手?

吴、郭:要改革,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体制。首先就要建立类似于英超联盟的行业自治机构和专业化的资产运营机构(社会独立机构),从而为分权制衡创造内部条件;其次是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足协、各俱乐部、社会独立机构的权力界限,从而为产权机制创造制度条件;再次是要完善相关的其他制度,如中超本身的运转规则,俱乐部自身的运作规则等,从而为产权体制创造外部条件。

第二,分权制衡。首先是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享有,但可以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模式,虚位所有,实化经营管理。足协不再干涉具体运作,经营权彻底变由俱乐部行使、管理权则由足协与管理机构共同行使,监督权则由足协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共同行使,收益则由各方共同协商分配。这种制衡表面上是削弱足协的权力,实际上是足协职能的转变,应该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应该分出的权力减轻了足协的负担和责任。

由社会权力分配 和裁决各方利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满足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大量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纷纷涌现,在这些组织活动的领域,原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撤退了,国家放松或是放弃了对这些领域的直接控制,但这些领域内仍然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需要后继的社会权力对有关利益关系进行分配和裁决。因此,行业组织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应运而生。

体育行会之类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是公民自治、行业自治的产物,大多依法成立,制定有完备的章程与规则,并按照章程规则行事,只有愿意接受行会章程的当事人才能加入行会。因此,体育行会行使特别权力,须有当事人事先的同意。

郭树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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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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