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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足球变局七大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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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陶 勇 刘而立 候兆晓 2004-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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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世铎终于可以不再趟中国足球这道浑水了 ■中国足球现在的“乱劲”说明,足球改革是大势所趋 ■关键的问题是,中国足协自身的定位。只有从这里改起,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足球让国人郁闷,热爱足球的人们依然在追求不止,我们今天从法律上探讨足球体制存在的问题,正是希望有一天能享受到足球的快乐 理由之一中国足球非改不可
阎世铎即将调离足协,这是《南方体育》最新披露的消息。 其实阎世铎调离足协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两个多月前在北京就已传开。只是这次调动恰好碰上几大俱乐部的联合逼宫。2004年10月19日,中超足球联赛部分俱乐部投资人在北京举行沟通会议。 会议对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行全面认真地讨论研究,就以下方面达成共识:中国足球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早改、要快改、要大改。但改革必须依法按程序办事,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成立中超投资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体制改革的筹备组织、改革目标与原则。 实际上,在10月17日下午,大连实德13份文件像一枚集束炸弹在网络上爆炸,揭开了徐明推动足球体制改革风暴的序幕。这份长达8万字、涵盖13份文件、特别是详细解读关于中足联设想的宏伟蓝图的一沓子文件,竟然是在12小时内制作完成的。 10月23日凌晨,由中国足球训练基地香河传来消息,大连实德、北京国安等7家中超俱乐部汇聚香河“天下第一城”召开了第一次投资人联席会议。本次会议上,7家俱乐部经过3个多小时的商讨,最终确定了八项决议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八项决议中,除了致国家体育总局的一封信外,《关于延迟本年度中超联赛剩余场次比赛的申请》和《关于在延迟本年度中超联赛比赛期间举行义赛的申请》是直接针对足协对本次联席会的反应的,这两份申请表明确表示: 本次的八项决议如果足协不予认真考虑、这些决议不能达成的话,那么将申请延迟剩余中超比赛,而申请举行义赛。当然对于今明就将进行的第17轮比赛将按期进行,如果26日足协参加的联席会依旧不能给出明确答复的话,那么各俱乐部将无限期延迟比赛,而在此期间将举行义赛,直到有了满意的答复。 不过,却有声音如此评价:大牌俱乐部野心无非就是要让足协交出部分甚至大部分的权力。权力的争夺到底会发生什么,现在预料还太早。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锋认为:现阶段中国足球协会的半官方半民间性质决定了它在中国足球发展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足球发展的要求,必然会招致一些批评声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现在中国的足球已经濒临危难境地,它只有喘气之力,没有腾越之劲。实德俱乐部的方案就在这个关头挑战了足协的职权,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必然,足球发展的必然。实德俱乐部的‘逼宫’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家都知道,中国足球没有制度化法律化,过去管得太多,管得太死,使得积疾过久,腐败滋生。”穷则思变,可见中国足球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理由之二 足协身份“四不像”足协在体制上的最大弊病,是它“四不象”的法律身份,导致了诸多矛盾。有人说足协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企业,有人认为足协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人以为足协是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有人说足协是人民团体。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因此足协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是体育局的下属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界定一个组织是否国有组织,主要是看国有资本额或持股份额是否超过50%。而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60条规定的足协主要经费来源看,主要是:(1)会费、注册费;(2)捐赠;(3)财政补助收入;(4)竞技体育比赛收入;(5)门票分成收入;(6)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7)广告赞助收入;(8)体育技术服务收入;(9)体育业务相关收入;(10)无形资产转让收入;(11)其他体育事业收入;(12)利息收入。可见实际上,"国家财政补助收入"在足协的收入中已经占不了多大的比例,更不用说50%。郭教授认为,足协是国有事业性质的行业管理组织,不是民办社团。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就是国家体育总局,乃是真正的行政主管部门,而国家体总下属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才是足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以,真正拥有足球行政管理权的应当是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其次,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10章的规定,足协的收入既不单纯是财政拨款,也不是单纯的经营收入,其支出主要是比赛、集训、教练员培训等。在财政经费的内容、结构和用途方面与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财政均不相同。郭教授以为足协也不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博士认为,随着我国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公权力可能要转移到行业协会手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绝不应把行业协会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足协最大的问题是身份问题,身份搞不清,何来体制之顺畅?足协应该和其他的行业协会一样,定位在行业自律组织上,应该脱掉官方的外衣,还原为民间组织的真实身份。 理由之三 花钱的是爷 掏钱的是孙子中国足协既是法官,又是庭长,还是执行者。中国足协应该是以管理、监督、控制为主,而不是参与其中运营为主。目前的中国足协却成了赚钱机器,赚来的钱有一部分给了一帮不争气的球员挥霍,另一部分还不知道怎么花的。 中国足协规定: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但由这个俱乐部公司所组成的超级联赛的产权却由中国足球协会这个政府的行政单位长期拥有,而11年来联赛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从未对外公布。 由于不公开账目,没有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无权审查账目。至少对首届中超联赛的商务开发、各项用度支出等情况没有审查并不知情。结果演变成了花钱的是爷,掏钱的是孙子之怪现状。 投资人在中超委员会中的身份地位不确定,职业改革11年了,投资人不是正式代表,只能列席会议,没有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计划经济时代的各地方足协的官员则有地位、有身份。 首届中超的电视转播权失缺的错误是足协造成的(已经承认),结果职业联赛商务开发的最大收入来源给丢失了。但目前尚未查明是谁的主意,用什么方法从投资人、从中超委员会手中抢走了电视转播权。 还有这一权利的失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谁又是其中的受益人?有否触犯法律?现在仍是一个未解的谜。 此外,电视转播权的缺失给各俱乐部、给足协造成了多大损失,怎样赔付,由谁来赔付,什么时间赔付到位,由谁来监督执行,不赔付该不诉诸法律等等,还是未知数。 10月18日,中超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北京大宝饭店举行。会上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杨祖武表示,中国足球两大问题,有“法”不依的问题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中超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大量的规定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性规定而无法执行。应当首先解决的是现行制度中已有的规则执行的问题。中超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大量的规定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性规定而无法执行。杨祖武认为造成这些问题中国足协难辞其咎。 资深人士指出,中国足球不是单单一个足协就能搞好的,不是换几个足协领导就能搞好的,而是要一帮懂足球的人、一帮懂经营足球的人、一帮懂管理足球的人,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搞好。“打个比方,我们一直把中国足协当成是银行,大家都把自己的钱存在那里,中国足协也给我们一个存折,突然间中国足协告诉大家这不是一个银行,他们打理不好,结果还让我们继续往这里存钱。我们发现存在这里的钱永远不能取,甚至连让我们看看账号上面的余额都不让,那我们就要把钱提出来,自己去搞。” 理由之四 《体育法》也该改改了面对实德俱乐部倡导提出的“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和将联赛“四大权”(即产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归还给各参与俱乐部,足协中超联赛秘书长郎效农拿出了国际足联章程和体育法作为“挡箭牌”,认为俱乐部组织职业联盟是违法的。他的另一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有读者说,大连实德向中国足协抛出了13份文件,据说中国足协用三张纸就底气十足的认为能轻易地搪过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职业联盟是足球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职业联盟只是对今后中国足球的发展指出一条康庄大道,但对此前中国足球落后的总结和追究,却无能为力。 中国联赛又冠名又广告的让中国足协赚够了钱,但中国足协却没能让经营中国足球的俱乐部赚到钱。 中国足协制定的一些规定、制度本该为目前中国足球俱乐部的经营、发展产生有利帮助。可现在绝大多数俱乐部所谓的主场都是当地政府的体育场,作为体育场本身也存在经营问题,俱乐部在主场训练、比赛还要交场租,可笑的是主场赚不到钱不说,有时候客场花的钱比主场还要少。 足协制定的联赛赛制没有为俱乐部的营运成本考虑,结果俱乐部营运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中国足球俱乐部100%是亏损的,这跟足协没有站在俱乐部的立场来发展中国足球,而是和俱乐部对立不无关系。 对此,法学专家指出,英超等各国联赛目前大多采用的是职业联盟形式,并未违反国际足联章程。同时,《体育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体育法》是在宪法指导下产生的。根据宪法“国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原则和民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可以直接排除《体育法》具体规则的适用,体育法规则对职业联盟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下位法应进行调整。 《体育法》于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近十年以来,包括体育事业在内的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已是日新月异,体育法的上位法――宪法都已数次修改,而《体育法》的一些条款当初就规定得过于含糊,实际操作性不强,甚至不合时宜,国务院却没有出台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两高”也没出台一条司法解释。有人士疾呼面对大步流星的体育产业化改革步伐,《体育法》是不是也该改改了? 理由之五 足球成了 “人民币粉碎机”最近《中国财富》杂志“审计足球”结论如下:“中国职业足球,10年花了100个亿。” 钱是怎么花的? 原来,每个俱乐部都会有一个占地颇广的基地,有几块草皮、宿舍、食堂、会议室之类的必备设施。“中国足协核实中超资格的时候,还煞有介事地就此四处考察了一番,只有最穷的辽宁弄了一个假证明蒙混过关,其他的倒都是家底殷实的样子。”知情者透露。 其次就是维持球队的费用,训练比赛,服装设备,然后就是球员的年薪奖金,尤其是每年引进“大牌”球员的时候,巨额的转会费和签字费甚至令俱乐部心痛不已。 但是粗粗算来,一个球队每年都要花上七八千万,这就让人匪夷所思了。 中国足球的标签一直都是“有钱”,可谓10年一贯制。可 10年过后,100亿散尽后,钱落谁家,谁的钱包鼓起来? 球员肯定“脱贫”致富了,教练也囊中大方,裁判们领的“津贴”可观,足协的账目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怕露富。其他的,就是那些跟着足球富起来的人了,甚至在一家俱乐部里,上至办公室工作人员,下到传达室的老师傅,个个都有硬关系。大家都削尖了脑袋想和足球沾点边,这里钱多啊。沾上边的也确实都富起来了,连当个队医买纱布就有不少的回扣,早早就买房买车提前小康了。 他们挣的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吗?不是,这是国库里的银子,是老百姓的血汗钱! 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国有企业的投入,在给足球增加了表面的浮华之余,也加剧了中国足坛挥金如土的习气,更为那些居心叵测者浑水摸鱼提供了良机。这里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某家企业每年的职工代表大会上,都会有职工站起来慷慨陈词:我们为什么要搞足球,为什么不一年花几千万赞助希望工程,哪怕是盖几幢楼房给职工?而让这些钱去打水漂! 其实,钱并没有变成“水漂”,也没有蒸发。钱,只不过是借着足球的名义,使一些人中饱私囊罢了。 理由之六 “黑哨”甚嚣尘上众所周知,“龚建平事件”至今让人心有余悸。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龚建平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疮破脓溃之必然。 关于“黑哨”,1994年职业联赛开始后,曾在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呆过6年、当了4年总经理的戴大洪解释:“开始时只是请吃饭,送运动服,后来送烟送酒,再后来就变成送钱,10块、100块,再到成千上万。” 1996年河南建业在同深圳的比赛中,因为有争议的判罚落败,董事长在比赛结束后只说了一句话:“以其人之道。” “起初只做个别场次个别裁判的工作,到了1998年,这已经成了一个例规。”戴大洪说。后来就演变成送钱只是为了裁判能公正地执吹,因为无法确定什么情况下裁判才会对自己做出有利的判罚。 以至于有一个荒诞的说法是:“俱乐部对裁判也实行年薪制,一般会在年初或者年底给裁判送钱。” 据知情人士透露,每个俱乐部都有专人做裁判工作,一般来说由俱乐部副总与竞训部负责。1999年初,就有媒体披露,上海某甲级俱乐部的账目上有100万元的“裁判接待费”预算。 目前吹联赛的裁判员大部分都是看足协的脸或某俱乐部的脸在吹比赛。这样的裁判员就是水平再高也会把一场好联赛葬送。要知道裁判员就是足协的“执法工具”。裁判员在场上执法水平就代表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事业上的执法水平。 有读者披露,中超所有俱乐部全部做假账让账面平衡甚至盈利。根据足协要求,原来的甲A和现在的中超都必须保持盈利。根据这个要求,当初那些加入中超和申报中超的俱乐部就是在欺骗。如果按经济法律来处理,当初他们就违反了合同,以非法手段加入中超的。 文章还说到在奥运和世界杯这样的比赛中,虚报年龄,以大打小。“25岁的,打人家还没发育完全的20岁的;20岁的打人家17岁不到的” …… 理由之七 球员摘牌方式落后不自主
球员的交易买卖、工资奖金应该市场化,而且操作都应该是俱乐部的事。特别是在球员买卖方面,足协的工作应该是管理、规范、促进、协助,并不是要参与其中。目前的球员摘牌方式非常落后和不科学,球员没有了自己的选择权利。好的买卖是俱乐部想要的球员该球员也想去。 目前的后备力量培养是只花钱不收获,地方注重成绩而不重视培养,弄虚作假经常出现。国内青少年球员的专业训练在表面上是与文化教育同步的,实际上完全脱离,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进行训练的小球员,到升到一线队时,其真正的文化水平绝对不超过初中阶段,所以,足球专业训练群体在国家普及的九年义务教育面前,是不能达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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