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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笔买卖 两易原告 三次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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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4-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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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北京银盛唐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北京汇鑫磊木材经销部的3张共计31万余元用于购买钢材的支票,银盛唐公司在对方开户银行办理了反提手续后,让前来提货的人将价值31万余元的钢材提走。然而事后不久,一个叫翁玉珠的人以钢材质量有问题为由,将银盛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银盛唐公司退货、返还货款并支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提货当天为4月1日,是一年一度的“愚人节”,在这天,银盛唐公司作为被告被拖入了一场两易原告、三次审理的诉讼之中,到底谁被“愚弄”了呢? 诉讼中,被告银盛唐公司认为,3张支票的出票人均为汇鑫磊木材经销部,与原告翁玉珠不一致,属于诉讼主体不对。同时,翁玉珠也申请撤诉,5月19日,法院准许撤诉。 就在翁玉珠撤诉的第二天,即5月20日,原告换成了郭圳山。郭圳山,北京汇鑫磊木材经销部的负责人。他起诉的理由是汇鑫磊木材经销部欲从银盛唐公司购买钢材,分别于4月1日和4日,支付给被告银盛唐公司定金39万元(即上述提到的31万元再加上另外支付的8万元现金),但是,被告却迟迟不与其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并至今没有履行供货业务,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9万元。 法院经审理中认为,原告郭圳山交付货款给被告银盛唐公司这一事实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对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银盛唐公司返还货款不予支持,7月14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8月25日,郭圳山再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和上次不同的是,诉由变为买卖纠纷,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9万元及赔偿同期银行利息。 在法庭辩论时,原告坚持没有收到被告的货物。当法官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均表示同意。但是,原告的调解意见是,被告只要退25万元或28万元即可。 于是,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既然原告支付给了被告39万元的货款定金,而且又没有收到货物,为什么心甘情愿地要将货款缩水为25万元或者28万元,平白无故的损失十几万呢?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法庭只好宣布择日宣判。本报将对这场两易原告、三次审理的钢材买卖纠纷继续关注。 | |||||||
| 社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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