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在人权与路权的夹缝中思考
新闻线索
登陆邮箱
  □实习记者 周萍 邢紫月 2004-10-28  

从1955年的交通规则到80年代的交通管理条例,一部新的道路交通法成为了众人期盼的目标。

它的确是一部引人瞩目的法律,从2003年10月28日颁布到现在,它经历了一周年的历程。它的第76条第2款成为了众矢之的,直到现在争议仍然不绝于耳。 争议的焦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该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强者应当承担责任

交法在段里仁眼中是一部不错的法律,虽然它存在一些问题,也有很多人对它不满。作为交法制定时的审阅者之一、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段里仁解释说,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其真正含义不等于机动车负全责,这是从交通的发展角度考虑的。作为驾驶员,机动车是快速交通物体,它速度很快,质量也很大,对周围环境具有危害性,是交通强者;而行人和骑车人与它相比较,力量相差几千甚至几万倍,自然是交通弱者。从这个角度考虑,机动车作为强者,它有同样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应该对应起来,交法的出发点显然是秉承了“以人为本”的传统,认为强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我国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在违犯交通规则上占据不小的比例,对于他们的违规行为,段里仁也无法给出很明确的处罚条件。

“理论上,我们应该对行人违犯规则的行为罚款,但这在执行的时候有困难,”段里仁解释说,“多年来,交通部门对罚行人很头痛,所以在管理上,我们的确是对机动车严格,而对行人宽松些。但这些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举例说,因为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每轧死4个人中,有1个是行人,1个是骑车的,1个是坐在车里的,三者都是交通弱者,不像司机一样掌握方向盘。总的来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的人中司机占不到10%,国外司机占70%至80%。所以交法要根据我国的情况来执行。这也是现实问题。”

强弱论难以诠释法律公正

一部经过权威立法机构通过并付诸实施的法律,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议,新中国成立以来是从未有过的事情。“这既说明我国政治生活确实在走向民主化,也说明这部法律的确存在严重不公之处,让人实在难以接受。”作了二十多年汽车和交通报道的程远说。

在以保险制度的完善作为问题出路的辩论会即将偃旗息鼓时,四川高院一纸传真激起了新的波浪。它指出第76条的三大漏洞:“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有失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

四川高院勇敢地提出:“该承担责任的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以执法者的身份,将争论推向了新高点。

程远是一个见证中国交通事业发展的人,他不否认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确实很严峻,而且认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还有日趋加重之势。

从数据看来,交通死亡对人们造成的威胁无时无刻不让人焦虑。所以程远觉得立法部门把这些归罪于汽车的使用,心情可以理解,但立法毕竟不能感情用事,法律必须公平、公正。

对于专家学者们依据的“强者弱者论”,以及作为解决办法提出来的保险制度滞后的问题,程远认为都不是关键:“我们知道,造成交通事故以至死亡,90%以上都是违犯交通法的行为造成的,包括机动车违法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治本之道在于杜绝违犯交通法的行为,包括机动车的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惩罚机动车。”

先行赔付难操作

交法表决通过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交法规定“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这对于广大行人和机动车司机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受害者可以尽快得到赔偿,机动车司机的心理压力也大大减轻。

但是,相关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没有明确规定。国内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也认为,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并未出台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实施起来是非常难操作的。

法律规定太笼统

参加了交法听证会的市民代表――蒋京川律师认为,这部法律太笼统了,有很多容易模糊混淆的地方。

“肇事车辆,仅指正在行驶当中的机动车吗?是否还包括停在路边的机动车?要是一辆车停在路边,行人撞了上去,受了伤,找司机显然没道理。”蒋律师说,“显然,这部交法还有很多地方规定得太过于笼统,施行起来有难度。”同时,蒋律师也参加了正在制定中的新的民法典的讨论工作。据他介绍,新的民法典规定,肇事车辆指的是正在行驶当中的机动车。

23日,一位陈姓市民对记者说:“交法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可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的内容。”保险公司是先行赔偿医药费,还是包括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均很容易碰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很容易引起纠纷。

交法第72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故意”如何界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有时候举证很难。一位机动车车主跟记者聊天时说:“我觉得交法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挺好的。”同时,他也表示自己现在开车非常小心,怕万一遇上“碰瓷”的、“自杀”的,说不清楚。 法律规定囿于原则,模糊笼统,不详细不具体,其在施行过程中的公正性还有待实践检验。

交法对道路 交通管理有更高要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纪念《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法制经济论坛”座谈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杨钧局长认为,交法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对道路交通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杨局长说,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交法规定了新的通行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在交通管理的执法行为规范上,交法一方面统一规定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也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执法权力。新法明确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并规定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强化职能转变。

据介绍,今年五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明显下降,根据全国近20个省的数据的不完全统计,今年5至9 月份共处理交通违法行为5000万人次,与去年同比下降11.83%,其中处理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500万人次,与去年同比下降21.43%,同时加大了对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5至9月份共处理行人交通违法行为455万人次,与去年同比上升32.34%。在交通违法行为中,几种主要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有明显改观,今年5至9月共处理酒后驾车14.5万人次,与去年同比下降35.19%,处理超载722万人次,与去年同比下降2.65%,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也有根本性转变。

社评
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