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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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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多拉 2004-10-28  

知情权的理念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去年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让中国人真切地感受到了知情权对于保护民生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价值。

在一般情形下,知情权是公众的一种权利,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一定渠道去伸张、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知情权。所以,当我读到“上海将立法建立事故公布制度,确保‘政府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的新闻时,不禁感到耳目一新。据报道,上海近日审议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该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情况,并对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有关部门则应当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受监报告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和情况。该条款用于保证“政府知情权”。

与公众知情权体现为一种权利不同,政府知情权主要体现为一种权力,即政府可以通过确立规制、制定政策、组织动员等权力手段,达到知晓相关情况的目的。在《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设计中,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手段是:有关方面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受监报告等相关资料和情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又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和典型事故的情况。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加以规范,反映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政府对于自身知情权的“敏感”与自觉。

但严格说来,像《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设计的那样,由有关方面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职能部门再向政府通报情况,“有关方面”通常具有政府背景,而相关职能部门本身也是政府部门,“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系统内部流动,所以政府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其实是有限的,由此知晓的情况也是有限的。这个时候,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可以成为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手段,有时更是成为政府冲破重重信息迷雾、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的一个突破口。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事故后,“有关方面”为了掩盖问题,逃避责任,缓报、瞒报成了他们本能的选择,如果仅仅通过从“有关方面”到安全监督部门再到政府的渠道,政府知晓的情况要么少得可怜,要么严重失真,有时甚至是一无所知。2002年6月山西繁峙县发生特大矿难,《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的记者不辞辛苦,不畏强暴,深入到事故第一现场,对当事人、目击证人、遇难者家属面对面的采访,打破了当地官商的信息封锁,将矿难真相及时告知天下。事后,山西省委书记田成平无限感慨地说:“如果没有新闻舆论披露出来,至今大家还会蒙在鼓里。”没有人能否认,在重庆綦江塌桥、广西南丹透水、山西繁峙矿难等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新闻媒体在保障政府知情权上功不可没。

路径依赖的不同,可能造成最终结果的不同。政府通过在系统内部行使权力以实现知情权,主要依赖的是领导视察、工作汇报、层层上报等传统渠道,这种信息传播格局,很难有效防范一些地方或基层部门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相反,新闻记者的调查采访,具有随机、即时、隐蔽、深入等特点,无所不在,无孔不入,令人防不胜防,有的地方或部门对记者高度警惕,制定了种种“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方案,但仍然百密难免一疏,一不小心就暴露出蛛丝马迹。由于存在这个区别,一些地方的骗局可以蒙蔽政府官员,却很难蒙蔽新闻记者。

除了内部渠道、媒体渠道,民间举报、投诉、上书、上访提供的信息,也应当成为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一条渠道。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去年曾对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记者证实,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原辽宁省省长薄熙来在考察该省信访工作时也承认,在信访案件中,90%以上的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群众在投诉、举报中提出的要求,被高层认为是有道理的、合理的,说明他们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的、真实的,他们下情上达的愿望十分强烈,他们没有必要对高层实行信息蒙蔽。高层充分听取了民间的声音,全面认识了民间的真实生态,将有助于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解决那些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从而在更高的水平上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负有促进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责任,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主体,媒体和公民反过来也有责任向政府施加信息影响,帮助政府保障和维护政府的知情权。当然,也许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保障和维护自身知情权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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