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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 英国法:对同性恋的包容   发 刊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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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越 2004-10-18
□本报评论员
 

同性婚姻问题是西方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道德与法律问题。英国几年前发生了一个非常具有时代意义的案件,即2000年的Fitzpatrick诉当地主管廉租房的政府部门。在英国,法律允许的一种社会救济方式,就是地方当局对于不同的承租人收取不同的房租。但本案的焦点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对跨世纪的英国婚姻、家庭关系及法律观念的开创性的宣告。

本案的主角是一位同性恋男子Fitzpatrick,他与他的伙伴Thompson共同生活了18年。在这18年间,Fitzpatrick一直照料在一次事故中受到不可逆变的脑损伤而处于严重昏迷状态的Thompson。Thompson是他们共同生活的公寓的承租人,在其于1994年去世后,Fitzpatrick申请续租并享受1977年的房屋租赁法规定的某些保障。该法规定,如果法定的承租人死亡,则租赁可以由其配偶、原房客的如夫或者妻般的同居者或者与原房客同住的某一家庭成员继续。但作为负责提供廉租房的房主——地方当局拒绝了Fitzpatrick的这一请求。

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忍耐、稳定、相互依赖和献身是家庭成员关系的基石的话,则性伙伴关系毫无疑问构成了一个家庭。但是法官们同时也认识到,对于法定租赁的承继的法律是深深植根于“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及血亲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而且这一原则仅在异性伙伴同居而被视为结婚这一点上有所松动。虽然三位法官一致同意法律在此应当有所转变以反映现代的价值观念,但是这种改变应当由议会实施。

由于在类似这样的有争议的法律与道德交叉的前沿问题上,议会也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于是法律维护传统不变。

但是,上议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议院的结论是,虽然上诉人不能被视为逝去的承租人的配偶,但是就法律而言,同性伙伴能够建立起本案所需要的必要的家庭关系。即本案原告及上诉人虽然不能以前房客配偶的身份承继租赁关系,但是可以以与之形成家庭关系的方式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续租条件。

该案表面上似乎看不出其中反映出什么与社会救济有关的政策倾向,但从法院最终捍卫原承租人非婚同性同居者的续租人地位这一结论看,法院对于扩大社会救济的受益范围的态度还是非常明显的。而这种态度对于督促、鼓励政府采取更为广泛的社会救济活动无益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保障。否则,可以想象,如果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保守的、吝惜的态度的话,无疑将构成对行政的社会救济行为的巨大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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