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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载车“陷”诉讼路 | 发 刊 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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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韦文洁 | 2004-10-18 | ||||||||||
| □本报评论员 | |||||||||||
“我等你已经6年了,可7个公检法部门仍断不清你是谁的车。”9月24日,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法院大院内,郝晓彬的妻子刘素珍不停地拍打着一辆积满灰层锈迹斑斑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哭喊:“你还要我等多少年啊?” 序幕:购车为了做生意方便,1997年1月23日下午,家住山西长治市的郝晓彬拿着妻子的存折在工行八一办和广场办事处共取款14.5万元,前往长治市上海汽车工业长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公司),买了一辆发动机号为781215、车架号为047139的刚比亚红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 陪同郝晓彬购车的还有一个人: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供应科干部李建平。 “长治”公司出纳申翠英收到郝晓彬亲手交付的13.95万元现金后,当场给他开具了收款单,又在郝晓彬签字后的收款单上加盖了该单位的收款专用章。“当时快过年了,各单位都开始放假,我怕不好上户。”郝晓彬说:“请申翠英暂时不要开发票。”申翠英用铅笔注明此款是郝晓彬所交后,给郝晓彬出具了加盖了该公司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条,用来作换发票的证明。 没有当时拿走的购车发票,拉开了日后经过7个执法部门6年的侦查、审理、抗诉,再侦查、再审理,眼看着近十四万的新车快成一堆烂铁仍在法院风吹雨淋的序幕。 一年零两个月“谁知我当时没有随车取走购车发票,被李建平日后冒领走,于1997年底借走我的车以其弟李建宏(又名李建红)的名字在车管所上户,领取了晋D97885的牌照后,又让其兄李建明以10万元顶账给了别人。”郝晓彬说。 在多次追索不回车辆之后,1999年3月,郝晓彬以李建平侵犯其车辆所有权为由诉至长治市城区法院。 被告李建平、李建宏以他们的户口分别在长子县和郊区为由,提出此案城区法院无管辖权。城区法院认为二李均在本市城区淮北小区9幢2号和10幢3号购买了房屋,经常居住地在城区,驳回了他们的异议。 二李不服,上诉到长治市中院。2000年1月27日,长治市中院审理后裁定:本案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侵权行为地及经常居住地在长治城区,撤销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此案由长子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郝晓彬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长治市检察院申诉。2000年3月8日,长治市检察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书》。 2000年3月17日,长治市中级人民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城区、长子县和郊区人民法院都对此案有管辖权,裁定此案由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官司尚未涉及到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实体审理,管辖权之争已历时一年零两个月。 判决自相矛盾郊区人民法院在两次开庭审理后查明,李建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该车的“权属”非法转移涉嫌诈骗,遂于2000年11月5日移送城区公安分局处理。 李建平、李建宏兄弟分别于2001年1月和9月被城区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取保候审。一日,郝晓彬夫妻在长治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看到城区刑警大队不但对二李解除了取保候审,并作出了撤案决定。当他们找到城区刑警大队要此决定时,对方却矢口否认此事。一怒之下,郝晓彬夫妻将申诉材料送到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该案是诈骗案,通知城区公安分局重新立案。用了长达近一年的时间侦查,城区公安分局于200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到城区检察院。 经过4年漫长的期盼和等待后,2002年8月15日,郝晓彬夫妻却不得不面临一个自相矛盾的判决。 在城区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均为桑塔纳轿车相关权属方面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建平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李建宏在本案中坚信此车所有权人为李建平,在此前提下李建宏为车上户之行为不应视为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犯诈骗罪,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导致该车长期搁置,尚待修复保养才能正常使用,故李建平应当承担维修费用。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李建平、李建宏无罪,李建平承担(给付)郝晓彬维修桑塔纳轿车费用二万元。 郝晓彬不服一审判决,就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向城区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和上诉。 2002年9月2日,城区检察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抗诉书》:一审判决轿车归被害人郝晓彬所有,却认定李建平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这显然与以上事实自相矛盾。 2002年12月1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二李无罪的判决,且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车的归属,判令撤销一审李建平给附郝晓彬车辆维修费二万元的判决,该桑塔纳轿车所有权人的确定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郝晓彬说:“一审判决显失公正,二审判决则让我们从头凉到了脚。” 又回到了起点官司打了6年,像一个圆圈旅行,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郝晓彬夫妻只有申诉一条路可走。 长治市检察院在接到郝晓彬的申诉后,补充查明:银行提取款记录证明购车当天郝晓彬确从银行提款145000元;韩勇军、刘晓勇及长治市公安局刑警队均证明该车系郝晓彬所有,并曾给该车上了临时牌照。 据上述证据,长治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该车系郝晓彬的情况下,却宣告二李无罪,判决自相矛盾;而二审法院置该车系郝晓彬所拥有的事实于不顾,片面认定二被告无诈骗故意,更属错上加错。为此长治市检察院于2003年3月14日,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提请抗诉报告书》。 山西省检察院在未说明原因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即作出了不予支持抗诉的复函。 今年5月31日上午8时,刘素珍趁潞州剧院正在召开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之机,找人大代表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郭玉川院长反映此案时,在剧院门口被四五个法警反剪双手塞进警车,拉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押进法警队办公室时,刘素珍腰上被连踹两脚踢倒在地……使其软组织损伤,右肘关节骨折。 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法警打伤的第二天上午九点半,就刘素珍被打一事,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郭玉川院长安慰刘素珍:“我郑重代表法院向你赔理道歉。”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郝晓彬车案的判决,郭院长说:“我对这个案件的判决,觉得可能就是错误的。”并当场宣布:“立案庭下午就调案卷,把所有的案卷调过来,把郊区法院的民事案子撤了。”“我就是来求法律的公正的。人能偏心,不能偏法。”刘素珍临走时向郭院长最后提出了的要求。在期盼中四个月又过去了。刘素珍告诉记者,一个多月前她找到市中院主办该案的裴家庆法官催问案件进展情况,裴法官说:“我马上要到太原学习,10月31日才能回来。就是不去学习,你的案子也得等两个月。” “6年都等过来了,难道我还怕再等这两个月吗?”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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