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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2004-10-18
□本报评论员
 

□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

这是一个权利觉醒和利益纷争的年代。德国法学家耶林在风靡一时的小册子《为权利而斗争》中曾言:“法的目标是和平,实现它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包括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问题是:在何处为权利斗争?

法治社会既然命中注定是一个权利相争的社会,那么,国家在颁行法律、赋予民权之时,就应当为权利的斗争提供合适的竞争场所和相应的游戏规则。否则,或者权利成为镜花水月,或者权利人之间陷入无序的混战——乱哄哄,你方战罢我登场。结果,不仅人们望眼欲穿的法治时代姗姗来迟,而且无规则的冲突所招致的怨恨和不满将会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沉淀下来,导致社会危机四伏,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怨气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四处喷涌,有如长江防洪大堤中的“管涌”现象,防不胜防。轻则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重则影响社会稳定。

就纠纷的解决而言,社会上无时不生、无处不在的纠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通过诉讼这一正规渠道解决,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不过凤毛麟角,大量的纠纷是通过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处置的。由于费用、时间、传统、心理等因素,大部分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人民与法院总有一段“空间”和“心理”上的距离,法院是一个“遥远的所在”,司法的阳光无法普照每一座殿堂,法院只能输出有限的正义。因此,如果没有一套为人们喜闻乐用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允诺给人民的权利和正义将成为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大量纠纷无法被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吸纳和消解,非规范的渠道自会应运而生。私人讨债公司层出不穷,公安介入经济纠纷屡禁不绝,黑势力“替天行道”现象四处蔓延,皆可视为例证。纠纷的非规范以至畸形解决,使得人们怨言四起。社会变革和发展所需的第一要素是社会稳定,社会格局的基本稳定是社会有序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根本前提。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渠道并使其与审判制度相辅相承,实乃有经邦济世的效用。

问题的紧迫性在于,中国社会正在以加速发展之势从农耕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域外诸国现代化进程史已经证实,这一进程总是伴生着诉讼爆炸这一社会现象。二战后,美国民事案件以平均每年百分之四的比率向上攀升,大约每十五年至二十年就增加一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面对案件急剧攀升的现象哀叹道:“我们已经灭顶”。我国的现状虽未恶化到如此地步,但也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法院受案统计数据清楚地显示,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然悄悄来临。漠视法院外纠纷解决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司法改革表面上进行得如火如荼,实际上步履维艰。一方面,法院门庭若市,积案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仲裁机关门可罗雀,机构闲置,民间调解制度则处于半瘫痪状态。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在强调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同时,无意间将司法神化,形成一波新的造神运动,产生“司法万能”的幻象,“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尚未被视为一个问题。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法院积案仍居高不下。“积案”正伸出它的有形之手,狠狠地扼住法院的咽喉。

社会转型的实质在于利益的重分与规则的重建,相伴而来的,是纠纷的风生水起。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行,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的权威将会逐步重新确立。出于对法院的信任,提交给法官们“依法解决”的纠纷将会成批地增长,而法院却难以承受案件之重,并且,人们最终会遗憾地发现,某些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并非最佳方案。究其原因,不仅在于诉讼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一刀两断”式的依法裁决,不利于在当事人间形成实体上的利益平衡。

法院与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唇齿相依。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强大的司法权威为后盾,法院一旦失守,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如同失去父母的孤儿,无依无靠。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提高裁判的品质。如果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失灵,出现“一口唾沫找到两级法院,一堆垃圾打了两年官司”,法院势将淹没于诉讼的海洋。法院应牢牢掌握纠纷的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法官“有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利”,而不是“有说第一句话的义务”。国家从司法政策上,不应让法院处于纠纷的风口浪尖,而应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手。为此,必须在法院的周边设置一道道防线,通过激励等机制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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