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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学生安全健康 制定《校园安全法》   发 刊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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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树华 2004-10-18
□本报评论员
 

□北大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 康树华

在我们讨论如何从法制上为校园筑起安全屏障的时候,不得不使人们想起2004年发生的两场悲剧:一场悲剧发生在北京;一场悲剧发生在天津。北京的悲剧是:一男子持刀进入北大附属医院幼儿园乱砍,致使一死15伤。天津的悲剧,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10月14日报道,12日天津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第一中心小学有200多名师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祸起该小学附近一家长期烧煮沥青的防水材料厂。中毒者目前均无生命危险,工厂有关责任人已被刑拘。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形势该有多么严竣。仅据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年不完全统计,处理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就有260多起,其中与学校有关的占40%。比较集中的伤害原因,主要包括在校内参加体育活动,如跳高、单杠等摔伤,踢球、舞蹈、游泳等过程中伤亡;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如打骂、罚站、翻学生书包、日记等,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还有学生在校内嬉戏打闹受伤或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突发疾病未能及时救治;学校设施隐患,比如玩双杠断裂,危房倒塌等等;校外人员到校内抢劫学生,甚至发生被杀害的恶性案件;学校对学生处分不公正,造成学生心理上的伤害,因而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等等;近年来发生的极少数教师对学生的性侵犯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校园人身伤害事件。

在立法和司法保护方面,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和自我保护方面还很不完备。因此,全国人大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列入近期立法规划,并委托团中央先行起草修订案(草案),我有幸被聘请为修订工作专家顾问组成员。除完善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之外,鉴于现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以及老师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做假证,甚至怂恿、要求学生做假证,导致学生说假话,乃至养成漠视法律的心理。因此,该修正草案第63条规定:“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要求、鼓励老师以及学生真实地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陈述案情。”

鉴于有的学生或者家长因为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校乱收费举报了学校,学校不是检讨自身责任,而是怂恿其他学生孤立或报复。这种情况对学生的伤害是很严重的。因此,该修正草案第64条明文规定:“学校不得对因为学生伤害事故而与学校发生利益纠纷或者诉讼的学生进行孤立、报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此外,为了促使学校及时将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或者教育行政机关报告,在该修正草案第65条还规定:“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受到性侵害等严重侵害的案件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报告。”等等。

2001年上海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上海市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办法》,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后各省都相继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校园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

校园安全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因此,为了保障校园正常秩序和学校保卫工作有法可依,实有必要尽早制定一部单行法律——《校园安全法》。以便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学校及师生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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